人大启动释法程序 彻底碾碎“港独”分子议员梦

香港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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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日报讯】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侯任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宣誓中辱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族,宣扬“港独”言论,引起宣誓风波。公众号“香港下午茶”报道,近段时间,围绕如何理解基本法第104条关于宣誓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如何处理梁颂恒游蕙祯的违法宣誓问题,香港社会争论不休,立法会与特区政府有不同看法、特区政府被迫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反对派议员对梁、游包庇纵容,立法会几乎限于瘫痪。香港社会普遍认为,无论高等法院作出何种判决,败诉方都将提出上诉,届时案件将会陷入漫长的司法程序,很可能久拖不决,社会动荡将难以避免。面对争议,各界纷纷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会议议程之一,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作的关于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建议,将上述议案和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全国人大释法程序已经启动。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作的关于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小资料】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 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何谓释法】

人大释法,是香港人惯用的简称,其全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香港特区政府4日发表声明称,3日晚在有关梁颂恒和游蕙祯的司法覆核聆讯结束后接获中央政府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问题,已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程。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律政司今早已将有关通知告知香港法院。”

按照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1月7日闭幕,释法议案应该在当天通过表决并公布。

虽然释法的具体内容到时才知,但是可以料定的是,梁颂恒和游蕙祯是当不成议员了。

**【全国人大此前四次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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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释法】

时间:1999年

事由:居港权争议

解释基本法条款: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人口压力。

同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提请第一次人大释法。虽然依政府推断数字,两代非婚生子女高达116万人,但考虑到两地法律都不歧视非婚生子女,都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权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纳入解释范围。1999年6月10日国务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释法的提请。

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7万。

此次释法为香港避免了人口可能急剧流入而带来的沉重压力。

【第二次释法】

时间:2004年

事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解释基本法条款: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

香港回归以后,政制改革一直是社会的讨论话题。2003年尾,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45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的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3月26日,中央主动告知香港特区政府,人大常委会将会在2004年4月2日至4月6日的会议上研究解释《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当中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法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这也被称为政改“五部曲”。

在本次释法后的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政改五部曲

【第三次释法】

时间:2005年

事由:特首任期

解释基本法条款:第53条第2款

2005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政府、内地学者及建制派阵营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泛民主派则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根据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则所示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并指责政府强定两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2005年4月6日,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董建华辞职后,港府要求人大就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第四次释法】

时间:2011年

事由:香港对外事务

解释基本法条款:第13条第一款和第19条的解释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图阻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终院同意,本次释法是首次由司法机构提出的。

2011年6月8日,终审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常任法官包致金、非常任法官马天敏反对;常任法官陈兆恺、李义、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赞成)裁定,此案需要寻求人大常委释法。判词指,希望人大解释《基本法》第13条,有关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区外交事务的条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者政策,以及这些规则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条,属于国防及外交等国家行为。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第四次释法是由终院向人大提请关于“刚果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