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日报评论员 江东流
同样是暴力分子,在美国攻击警察、破坏秩序的是杀手、恐怖分子、纵火犯、无政府主义者、暴徒、流氓、掠夺者。
而在中国香港,暴徒砍伤警察、纵火焚烧公物、破坏港铁和机场、攻击政府机关,则是“美丽的风景线”,是人权和自由问题,中国香港警察依法执法就是“武力镇压”。
对此,国际舆论包括中国大陆的新闻媒体及许多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专家,批评美国使用“双重标准”。笔者认为,这个词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但在政策分析上却是有害无益。
标准是什么?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它含有两重性。即技术标准和道德标准。但国际关系即今为止,仍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即便是人类社会的一些普世价值观,在美国“有力走遍天下”的强权下,也毫无“标准”可言。因比,用“标准”来判定美国的“是”与“非”毫无意义。
何况一个国家,对国内和国外“内外有别”,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国家说到底是人组成的共同体。人为什么要费九牛二虎之力组织共同体呢?说穿了就是为了区别内外,并实施对共同体内部成员有利的政策。在这件事上,我们的观察点应该是:美国的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利益,是否“合这个国家的理”。
一个繁荣稳定的香港,不符合作美国的国家利益。只有香港乱了,美国才能更好地乱中取栗。只有香港乱了,美国才能将香港作为牵制中国的棋子。
美国之所以唯恐香港不乱,支持“港独”份子砍伤警察、纵火焚烧公物、破坏港铁和机场、攻击政府机关,说到底是与利益有染,和“标准”无关。
香港越乱,越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这个时候,中国大陆的官员、学者和有心的观察家们,与其纠结和批判美国使用“双重标准”,还不如在“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制定过程中建言献策。
订立“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决定,现在己具有法律效力,在.接下来的具体立法过程,肯定会遇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围剿和阻挠。但在“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制定过程中,学习美国的利益导向原则,无需顾及美国等西方国家强加给中国头上的“标准”。
笔者特建议如下:
一、拘捕示威游行队伍中蒙面骨干
“港版国安法”应当明确,对蒙面人在示威游行中的暴力行为,发现一个,拘捕一个。
这是西方民主国家的惯例。法国议会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的《反暴力示威法》明确规定:禁止示威者蒙面示威,违反者将被拘捕并被罚最高一年监禁及最多1.5万欧元罚款。在美国,这次因黑人男子遭警察暴力执法去世一事引发的暴力破坏活动中,特朗普就称暴力分子,是攻击警察、破坏秩序的杀手、恐怖分子、纵火犯、无政府主义者、暴徒、流氓、掠夺者、ANTIFA(特朗普认定的.幕后黑手)在美国发动的“恐怖行为”。
还有2011年“占领华尔街运动”,部分示威者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检控。英国《警察法》也明确了警察有权界定非法集会的性质和程度,并进行清场,包括对集会上的蒙面人实行拘禁和其他禁止非法集会的方式。在德国,参加游行的民众依法不得携带武器等攻击性物品,也不得遮面掩饰身份。
参与示威游行的人理应以真面目示人,让他人知道其所表达的诉求,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去年6月至今,香港多场示威游行中不少激进示威者故意戴上口罩遮盖容貌,放手进行暴力攻击,导致游行以流血冲突收场。要保证香港市民和平集会表达诉求,就必须通过法律禁止蒙面集会游行。
二、追究示威游行的组织者民事赔偿责任
西方民主国家在立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示威游行的组织者、领导人承担其组织、领导的集会给社会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在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户外集会受法律限制:游行前必须向警方报备,禁绝暴力,集会负责人必须对遭到毁损的公共设施进行赔偿;在美国,组织者不仅要承担公共设施遭到损毁的赔偿责任,而且活动收尾时要按照规定打扫现场,有的地方也可以缴纳额外费用,由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垃圾;在法国,《反暴力示威法》生效后,国家可提起民事起诉,只需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参与打砸抢行为,便可要求被告进行相关赔偿。
香港法律保护和平示威,反对暴力示威,反对任意占用道路,反对破坏他人财物。但是,一旦示威活动被极端分子骑劫,对公共设施及公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港版国安法”可借鉴西方做法,立法追究示威游行的组织者、领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发生暴力事件必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在西方任何民主国家,民众走上街头的理由有千万条,但非法集会的后果只有一条:警方会毫不犹豫地驱离、抓捕参与者,将带头闹事者送进监狱。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也不论是何种社会制度,概莫能外。特朗普这次向美国的各州州长施压,要求他们动员更多的国民警卫队,对暴力抗议者判处10年徒刑。
日本对违反规定的游行示威主办者、领导人以及煽动者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监禁,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国《反暴力示威法》规定:政府在“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些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前提下,可以发出禁令禁止示威活动,违反者将面临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香港去年6月以来发生的系列暴力事件,是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违法活动,已严重超出民主社会自由表达意见的底线。只有严格执法,严惩暴力犯罪行为,才能维护法治、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全国人大这次在“港版国安法”的具体立法中,可以借鉴西方做法,凡是在集会中发生的暴力、暴乱行为,都应追究集会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幕后提供金钱、物质保障支持的,也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设立国安法院,按照国家效忠原则选任法官
“港版国安法”是香港的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其解释和实施理应单独组建国安法院,单独选任法官。国安法,依其性质,必须是完全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才有资格被选任为专门法院法官,否则就不能保证法官在审判中始终坚持国家安全利益至上。外籍法官或双重国籍法官,无法确定其效忠于哪个国家,没有资格被选任为国安法院的法官。从长远来看,香港应该学习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在所有法院的法官选任上早日与英国司法体系彻底切割,根除法官“双重效忠”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这次在“港版国安法”的具体立法中,将有严重错误政治倾向的法官列入黑名单,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予以解聘,并永不录用。决不允许再次出现外籍法官借维护“法律”之名,打击维护香港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线警察的事情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江东流,亚太智库研究员、亚太日报评论员、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广西东南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亚太日报观察专栏作者均为国际问题专家及资深新闻从业人员,长期从事国际研究和报道,他们秉承亚太日报原创、独家、深度、开放、联动的理念,以独特的视角评述当今国际大事。
(来源:亚太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