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卓、周舟)2014年9月11日17時許,“9·2殺警脫逃案的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其侄女婿綁交警方。家人“大義滅親,並表示舉報高玉倫並非貪圖賞金,但目前警方未透露賞金是否發放。
此前,黑龍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發出通緝懸賞,對提供重要線索或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一人予以10萬元獎勵,公安部A級通緝令另獎勵5萬元。
該不該給賞金?
高玉倫侄女婿家有沒有資格領取賞金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作翔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他同時引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說,“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規定並沒有將親屬排除在外。
因此,賞金是鼓勵公民履行義務的一種激勵手段,而不同於我們在《被解放的姜戈》中看到的曾在美國西部盛行、“為財而行義的“賞金獵手。
結論一:雖說舉報是一種義務,高玉倫的侄女婿是有資格去領取的。
不舉報算包庇窩藏嗎?
與舉報的情形類似,刑法對包庇窩藏的規定也沒有將“親屬排除在外。
不過專家表示,在法律實踐中,司法機關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親屬僅僅是“知情不報,在某些情形下並不作犯罪論處。
持槍殺人的周克華一案中,其女友張貴英在周逃跑的過程中,向其提供了用於化粧的口紅,並協助他將贓款存入銀行,情節超出了知情不報的程度,也因此被判窩藏罪。
至於高玉倫案中,其親屬如果不予舉報是否構成包庇窩藏,劉作翔認為也需要結合案件情節具體分析。
結論二:親屬包庇、窩藏犯罪分子構成犯罪,但起訴量刑要考察具體情形。
“親親相隱是一種傳統?
中國古代確有允許親屬間隱匿犯罪的傳統。孔子在《論語》中就認為父子相互包庇才符合道德規範。
武漢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陳曉楓介紹,這一制度起源於秦末漢初。除謀反等十惡不赦的重罪,“親親得相首匿很長時間以來一直是古代中國的法律傳統。
但陳曉楓認為,以封建家族為基礎的古代社會已不復存在,現代社會中,公民取代了家族成為社會及國家治理的責任主體,這一制度就不能再援引了。
結論三:法律不是傳統的直接援引,親親相隱不可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