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体的某个器官衰竭时,器官移植就成为一种选择。肾衰竭、心脏病、肺病和肝硬化都是可以通过移植来有效治疗的病症。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那么成功的有多少呢?据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主席黄洁夫介绍,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现阶段,我国的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仅约0.6/100万人口,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猖獗的地下黑市进行着器官交易,但却不受行政法规的管制。
器官移植出现严重的供需失衡,自然就出现了黑市交易。此前,有媒体报道披露了这一利益链条——供体、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各司其职完美配合,利用造假户口等,将张三的器官,移植到素不相识的李四身上,以此赚得暴利。报道称,按照行内医生的说法,国内的活体移植,一部分存在器官买卖和虚假手续,地下黑市屡禁不止。某种程度上,大部分的器官掌握在那些熟悉供需双方和医院的器官贩子手中。
2007年,我国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并相应规定了没收及罚款等法律责任。杨立新认为,监管缺失和执法薄弱导致人体器官移植有法难依。
2010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启动修订工作,此间,建议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武俊就曾多次撰文建议,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献联动机制中的定位与责任。刘武俊认为,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的条件,在实践中易被规避、滥用,滋生为买卖器官而假结婚,或出现“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放大解释的现象。所以他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杨立新也赞成条例上升为法律。他说,能有一部较好的条例有效实施是可以的。但是,针对目前情况,究竟是采取修订条例的方法,还是立法的方法?相比较,当然是采取立法的方法效果会更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将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重启。杨立新透露,建议稿中对器官移植这个问题有过考虑。他建议,器官移植纳入民法典人格权法中的身体权的规定中。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有权在不损害自身健康的情况下,或者在自己死后,捐赠自己的器官和遗体,以救助他人或者从事医学研究。同时规定,自然人也有权接受上述捐赠,将他人捐赠的器官或者组织,用于自己的身体,成为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这样,器官移植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当然,具体的器官移植规则,并不是民法典要规定的内容,而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或者器官移植法规定的内容。杨立新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