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大修”:確立文明傳承與經濟建設“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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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

題:文物法“大修”:確立文明傳承與經濟建設“新平衡”

新華社記者

劉暢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上了解到,改革開放以來最大規模的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修訂工作,目前已進入課題研究階段,修訂草案將於今年年內出臺。專家預測,新版文物法有望確立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之間“相互獨立的平衡關係“,對“犧牲文物搞建設”行為實現有效制約。

作為GDP總量位居世界第二的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中國面臨著基本建設過熱和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

在上周揭曉的2013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中,除3項為學術性主動發掘外,其餘7項均為配合建設的“搶救性發掘”。輿論認為,在當今中國文化遺產保護與基本建設的“爭奪戰”中,“搶”下來的“七大發現”可謂中了“幸運獎”。

歷史建築“變臉”私人會所,名人故居遭到“維修性拆除”,千年古遺址在地產開發的浪潮中慘遭碾壓……“文物遭欺負”的表像下,是文物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文物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軟肋。

為回應公眾對文物執法“硬起來”的呼聲,本次文物法修訂工作於去年下半年正式展開。專家指出,“中國當前社會發展的巨變”是本次文物法修訂的時代背景。

“1982年出臺的文物保護法,對‘文革’時期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撥亂反正。到了2002年,針對新時期基本建設和城鄉建設導致的文物大規模流失和破壞,有關部門對文物法進行了首次修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說:“不過,文物法從立法到上一次修法,實際上是‘相對被動’的。”

朱兵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圍繞著經濟建設而開展的。這就決定了文物法長期以來的“從屬地位”。

“當今,中共高層已經擺脫了對GDP增速的片面追求,提出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總佈局。文化建設是中國全面實現小康的重要一環,與經濟建設變成了平衡發展的關係。”朱兵認為,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要打破文物保護對經濟建設的被動關係,與之實現“平衡與共存”。

作為文物法修訂案的起草部門,國家文物局委託其下屬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各省級文博機構等,就修法所涉及的難點進行課題研究。內容包括文物行政強制執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文物保護補償機制、文物的合理利用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等二十餘個問題。

專家認為,本次文物法“大修”,將對原有法條“加鈣片、加營養”,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文物問責的懲罰力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利紅認為,行政強制權受限,是文物部門的苦惱所在。建議將原文物法中“責令改正”的表述具體化、清晰化,並通過司法解釋推動其執行力。此外,她還建議將“啟動民事賠償”寫入法條,“屆時,破壞文物行為的賠償數額可能是天文數字。哪個開發商不會掂量著辦事?”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劉勇認為,應建立文物公益訴訟制度,借助公益訴訟的“利劍”,有效遏制文物違法行為,提升文物安全保障力度。

廣東省文化廳副廳長楊偉時建議建立文物保護單位的“降級和撤銷制度”。不可移動文物遭受嚴重損毀無法恢復的應予以降級,喪失保護價值的應予以撤銷。文物保護單位因人為原因降級和撤銷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師唐仲明認為,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保護”,但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更應注重發揮其社會效益。只有處理好“保護好”“利用好”“承傳好”的辯證關係,才能提升中華文明的影響力。

根據2011年12月底公佈的中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結果,全國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萬餘處。而在過去的近30年中,共有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平均每年消失千餘處。

隨著文化遺產概念的不斷擴展,工業遺產、鄉土建築、文化景觀、文化線路等文化遺產新概念亟須通過法律方式予以確立和認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財富,各級政府是保護文物首當其衝的責任人。作為國家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我們希望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是相得益彰的關係。兩者關係處理得好,能夠讓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獲得滿足;處理得不好,損失的往往是文物、是國家的歷史文脈。”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對新華社記者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