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要求恢复高考成绩:不好意思,法规不允许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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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舆论关注的“仝卓往届生变应届生”事件,还在上演新剧情。

7月29日,仝卓工作室发文称,想恢复仝卓的高考成绩,“目前正在行政复核程序中,让我们拭目以待,某市教育局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撤销的高考成绩。一笔一画答的卷子,学籍学历我们不要的,分数凭什么撤销。”

对此,山西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回应:目前正在核实,核实后会依法依规处理。

在事发1个多月之后,仝卓想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恢复高考成绩,让这起本来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事件再次得到聚焦。

很多人可能会基于仝卓此前的“翻车”表现,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仝卓的诉求,秉持“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态度立场先行地批驳他。

但仝卓的这份诉求合不合理,还应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就算仝卓此前有过错,承担的代价也该“过罚相当”,而不该是“轻重失据”,处罚得严格依法进行。只有用法律回击其质疑,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事实上,仝卓走行政复核程序,也是按照法律程序去“维权”——虽然维的是“真权益”还是“伪权利”,仍需讨论。在网上,仝卓的部分粉丝也顺着他的逻辑,认为撤销学历有理、取消高考成绩无据。

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仝卓高考成绩被撤销,真的于法无据,属于法外加罚吗?不然。

仝卓质疑“某市教育局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撤销的高考成绩”,可见他可能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问题的处理通报》也没有认真看。

该通报明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已作出“仝卓参加山西省2013年高考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做出处理的不是“某市教育局”,是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做出处理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又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仝卓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以应届生身份报考艺术类院校的资格,就是“考试作弊行为”。按照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完全合理合法。

另外,此办法规定,“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不知道仝卓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是在收到处理决定的15日以内(6月27日之前),还是在发微博前后才提出?如果现在才提出,那恐怕也不在时效内。

自从被撤销学历、取消成绩后,仝卓并没有“消失”。他在微博上还很活跃,动辄发声。“在哪跌倒就立马站起来”的“乐观”态度,本无可厚非,但前提应该是直面自身过错,那样才能更好地站起来。

篡改身份参加高考,就是破坏规则,不论是否从中获得直接好处,被依规依法处理都在情理之中。就如一考生携带手机进考场,根本就没有看手机,却被判定违纪,这门科目的考试成绩被取消,他不能以没有获得实际好处而辩称没破坏规则。

时至今日,仝卓和部分粉丝都对他因往届生变应届生就被撤销学籍、取消成绩鸣“不平”。有些人还将此事跟冒名顶替案对比,认为他没有顶替别人的人生。但这是拿着比坏逻辑模糊是非,也罔顾了法律精神和规则威严。

就此事看,舞弊发生后,高考成绩显然不是仝卓想恢复就能恢复的。法律对高考作弊的严厉打击,是在明确公平底线。仝卓现在还在为自身“辩白”,看来自省和反思还远不够,对法律严肃性也缺乏足够认知。

□熊丙奇(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