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后交通肇事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为逃避法律追究还找朋友“顶包”。2020年7月14日,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引发全国关注的交通肇事包庇案。
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据赤峰市委宣传部发布的敖汉旗“4·04”交通肇事案件通报显示,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
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卫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4月5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中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
5月8日,潘卫国被免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后经敖汉旗纪委监委会议研究,潘卫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该案庭审直播截图。
7月14日上午,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潘卫国驾车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该案中的“顶包行为”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潘卫国曾供述,4月4日早晨,其驾车载闫中华回老家上坟,上完坟后去见同学,闫中华坐在副驾驶,由于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前方应急车道停着一辆车且冒着烟,其用余光看越野车,这时对向车道驶来一辆红色桥车,潘卫国向左打方向盘,致使其与红色轿车相撞。
公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还显示,交警在医院为潘卫国、闫中华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进行检测,潘卫国称肇事车辆是他的,但事发时车不是由他驾驶,是闫中华开车载自己上路,闫中华也承认车是由自己驾驶。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潘卫国呼出的气体中测出含酒精,闫中华检测结果为零。
潘卫国在法庭上表示,事故发生后,其和闫中华确实想“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一起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潘卫国的辩护律师称,潘卫国在该案中犯罪后果比较严重,但属于过失犯罪,而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后期主动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闫中华的辩护律师也指出,闫中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
公诉人最后表示,潘卫国的法定从重情节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法定从轻情节是如实供述,认为潘卫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建议法院判处潘卫国6-7年有期徒刑。公诉人认为,闫中华构成包庇罪,法定从轻情节是如实供述,根据刑法,建议以包庇罪判处闫中华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不过,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潘卫国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致使伤情较重的赵某海在发生事故后近3个小时才抵达医院,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潘卫国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闫中华应被认定为包庇罪,但并不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他明知潘卫国酒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主观恶性较大,且干扰了公安机关尽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从重处罚。”该代理律师表示。
最后陈述时,潘某国当庭痛哭,与闫中华均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道歉,称对不起受害者家人,表示愿意认罪。
据了解,受害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诉求,其中受害者赵某海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潘卫国和杨某新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145万余元,但在法庭上双方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