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嚴懲侵權者:網絡上傳盜版電影可被判囚3個月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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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無論侵權行爲發生在香港,或是當事人把香港定爲解決知識産權爭議的司法管轄區,香港都是保護及執行知識産權權利的理想地點。

分發侵權複制品最高可監禁4年

在香港,知識産權受到多項條例的“嚴防死守”。條例包括《版權條例》《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商標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專利條例》《注冊外觀設計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以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撲圖)條例》等。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未得到版權擁有人特許而分發侵權複制品,最高刑罰可爲每件侵權複制品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4年。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爲銷售用途持有冒牌物品,最高刑罰可爲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5年。

使用盜版電腦軟件是最普遍的一種侵犯知識産權行爲。《版權條例》所訂刑罰主要針對持有或分發盜版電腦軟件作商業用途的侵權行爲。例如,在具有上網功能的咖啡廳或電腦遊戲中心使用盜版電腦軟件經營業務,會被依法懲處。

雖然“使用盜版電腦軟件作爲私人或家居用途”沒有被條例界定爲刑事罪行,但版權擁有人仍可一紙訴狀將侵權者告上民事法庭。

除電腦軟件外,其它作品,例如互動數碼娛樂産品內的數碼影像、影片及聲音記錄等,均受到《版權條例》的保護。

2007年5月,香港終審法院駁回一項上訴,案件上訴人曾利用“BitTorrent(BT)”點對點文件分享程序將盜版電影上傳至網絡,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用BT程序傳播盜版電影且被判即時入獄的案件,這是全球首例。

香港特區政府在知識産權宣傳單張中反複強調,市民若想在網絡上獲取音樂作品,應當于零售網站選購,或從歌手網站中免費下載試聽版本。

法院可要求侵權者作出經濟賠償,支付因侵權行爲而獲得的全部利潤

作爲針對商標及版權侵權行爲進行刑事執法的機關,香港海關主要從批發、零售及網絡等3個層面嚴厲打擊侵權活動,並開放24小時熱線供市民舉報。

今年3月底複活節期間,香港海關分別在陸路邊境口岸、空運速遞中心、市面店鋪和網絡平台采取執法行動,共檢獲超過12萬件懷疑冒牌及盜版手機配件、衣物及光碟,總值約860萬港元,並拘捕9人,隨後進行檢控。

當證實知識産權權利受到侵犯時,香港法院可頒布禁制令要求侵權者終止侵權行爲,並作出經濟賠償。若侵權者已因侵權行爲獲得利潤,法院還可要求其支付全部所得利潤,有時甚至比經濟賠償數額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