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梁雁婷 摄
中新网巴彦淖尔9月11日电 (记者 张林虎)1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曹熙获刑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024万余元。
与此同时,2006年至2014年,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155万元。2010年,曹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为企业签批拨付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8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熙如实供述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宽处罚;曹熙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涉案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给国家造成800万元的损失亦已退缴,可从轻处罚。
最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3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缴涉案款80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曹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