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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審查,就是對關係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進行測試評估、監測分析、持續監督的過程。
2000年,美國率先在國家安全系統中對採購的產品進行安全審查,隨後陸續針對聯邦政府雲計算服務、國防供應鏈等出臺了安全審查政策,實現了對國家安全系統、國防系統、聯邦政府系統的全面覆蓋。審查對象不僅涉及產品和服務,還會針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
隨後,美國等西方國家為保障國家安全、防範供應鏈安全風險,逐步建立了多種形式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將全方位、綜合性的供應鏈安全審查對策上升至國家戰略高度。
美國網絡安全審查標準和過程是不公開的 。美國對供應鏈安全審查的過程、標準、機制完全封閉,不披露原因和理由,不接受供應方申訴。主要考慮對國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潛在影響,且其審查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美國安全審查的要害之一,是安全審查結果具有強制性 。美國國家安全系統委員會2000年1月發佈的《國家信息安全保障採購政策》規定,自2002年7月起進入國家安全系統的信息技術產品必須通過審查。2011年12月,美國政府發佈《聯邦風險及授權管理計劃》,要求為聯邦政府提供雲計算服務的服務商,必須通過安全審查、獲得授權;聯邦政府各部門不得採用未經審查的雲計算服務。美國在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中還進一步規定,向聯邦機構提供雲計算服務的基礎設施必須位於美國境內。
從開始建立至今,美國的網絡安全審查 範圍不斷延伸 。2000年1月,美國國家安全系統委員會發佈了《國家信息安全保障採購政策》,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系統採購的信息技術產品進行安全審查。2002年,美國聯邦政府執行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制定的信息安全標準,建立了面向聯邦政府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2013年11月,美國國防部頒布臨時政策,規定國防系統及其合同商採購的產品和服務要經過供應鏈安全審查。
美國網絡安全審查的內容不局限於技術。美國聯邦政府要求,不僅要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指標,還要審查產品的研發過程、程序、步驟、方法、產品的交付方法等,要求企業自己證明產品已達到了規定的安全強度。
美國要求被審查企業簽署網絡安全協議,協議通常包括:通信基礎設施必須位於美國境內;通信數據、交易數據、用戶信息等僅存儲在美國境內;若外國政府要求訪問通信數據必須獲得美國司法部、國防部、國土安全部的批准;配合美國政府對員工實施背景調查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