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對中興、聯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電子企業在美銷售的部分便攜式電子設備產品發起“337調查”,以確定這些產品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一旦美國方面判定上述企業違反相應的“337條款”,則意味著該公司產品將不得不告別美國市場。
本次“337調查”始於今年3月24日的一項申訴。當日,新加坡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分公司申訴指控美國進口及在美國市場銷售的多家企業便攜式電子設備侵犯了該公司權利,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其中,涉案產品包括智能手機、可播放用戶存儲媒體文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涉案品牌包括中興、聯想、索尼、三星、LG、HTC、黑莓、摩托羅拉。
“當中國企業走出去,實質是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走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首要問題是轉變思維方式,健全相應的法律知識。”香港大學SPACE中國商業學院協理客席講師曾文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我們內地是新興的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而美國大部分的州都是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轄區,而且部分州將普通法的侵權過度化,換言之也背叛了某些普通法的原則。因此,如果不按照普通法思維來切入市場,類似的調查還將持續不絕。”
中企被動
所謂“337調查”,得名於《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根據這個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調查有關專利和注冊商標侵權的控告,也可開展涉及盜用商業機密、商品包裝侵權、仿制和虛假廣告等內容的調查。
而在近幾年,“337調查”似乎已成為中國企業赴美甩不開的“尾巴”。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2012年,中興、華為、三星、HTC等企業就曾遭遇過“337調查”;2013年,聯想與三星、松下、東芝因光驅產品涉嫌侵權“中招”;2014年,聯想與百思買、索尼等品牌因部分集成電路設備及相關無線通信設備再次被調查。2011年至2014年,中興更是先後遭遇6起調查,不過,其中4起勝訴。
有統計顯示,從2007年至2015年3月,美國發起的“337調查”共計362起,其中涉華案件高達152起,占比達42%。
“知識產權已成為一種常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中國社會科學院李曉華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被國外公司關注實屬正常。”
一方面是“337調查”持續不斷,另一方面,中國企業在“337調查”中的敗訴率也居高不下。公開資料顯示,在已判決的相關案件中,中國企業敗訴率高達60%,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的26%。
曾文生就此指出,從美國方面而言,其某些法律操作違背了普通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將賣方責任過度誇大。“正是由於將賣方責任過度誇大,才會導致如今‘337調查’無休止起訴的情況。”
但曾文生同樣認為,要扭轉當前的局面,必須扭轉中國企業相應的法律思維。在他看來,國外法律大多重道,法理非常重要,法條需要服膺法理。但內地大多企業只圍繞法條上的問題,因而容易“水土不服”。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普通法中有免責聲明相關的規定,如果企業在進入普通法管轄區時,提前發布免責聲明,先把自身問題介紹清楚,便可能規避相應的普通法制裁。這在內地企業看來,是心虛的表現,但恰恰是這樣的法律語言,可以在剛進入市場的起步階段便對風險有所防範。”
或被美國市場阻截
對於此次美國方面宣布進行的“337調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系到聯想、三星等企業。聯想方面表示,目前正在圍繞此次事件進行企業內部調查,其他企業則未及時做出相應回應。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無論聯想或中興,海外業務均已成為其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中興集團的國際市場營收達470.8億元人民幣,占整體營收的47%;聯想集團在2015年第四季度的海外市場占集團整體營收比例高達73%,其中美洲區占集團整體營收31%,高於剩下來的亞太區及歐洲、中東及非洲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337調查”一旦確定上述企業侵權,美國方面將發布禁止令,這也就意味著上述企業將“無緣”美國市場,對於聯想、中興而言,這將無異於一記重拳。
就此,曾文生建議,涉事企業一方面可聘請美國本土律師進行辯解甚至進行一些防患於未然的舉措,以規避對普通法“水土不服”的可能。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尋找當地“難友”。“當前的337條款中有規定,所有外企在美國當地的代理人及經銷商,均將共同承擔責任。因此,類似訴訟原本完全可以交付美國當地代理人或經銷商來操作擔責。”
而在李曉華看來,要規避這樣的情況發生,最根本的還是中國企業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並盡可能在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如果有核心性質的專利,中國企業可與主要專利提供者進行交叉授權,如果確實用到國外企業的專利,應通過正規途徑獲得他們的專利授權。”
圍繞一旦確定侵權將退出美國市場一事,曾文生則認為是個偽命題。在美國供應過剩的產品,相應裁決可能會讓部分外國企業無法進入美國市場。但企業可以考慮更換品牌再次進入,並且這在當前不難操作。“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企業是否已具備普通法思維與普通法常識。”
曾文生反復強調,內地企業走出去的思維盲點是沒有把法律上被追究的後果量化清楚,只注重銷售結果,當後果大於結果時,往往“賠了夫人又折兵”。“商業關系均為法律關系,因此,企業所承擔的都是法律責任。”曾文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