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法院拒35份社会抚养费强制征收申请,卫健局:还要继续收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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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孟

一份法院拒绝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裁定,近期在“超生”群体中引发热议。

这份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显示,2019年12月12日,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为2015年4月4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对夫妻。但法院以超过征收行为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的期限为由,对该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社会抚养费始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政策执行之初名为“超生罚款”,20世纪90年代初期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1年伴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正式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于2002年正式开始征收。

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律师吴有水告诉界面新闻,通常计生部门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征收到位,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般都会准予;因计生部门无正当理由,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被法院拒绝的案例,此前也出现过,但并不多见,“计生部门一般不会错过(申请强制执行)时间的。”

吴有水表示,如果其他法院严格按照这一时效程序裁判,许多“超生”家庭或将免于处罚。

对此,十堰市郧阳区卫健局执法大队李姓大队长2020年1月15日回应界面新闻,法院拒绝准予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后期是否继续征收“视情况而定,不能给你明确答复”;但他随后又表示,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在法律没有明确取消征收的情况下,“违法对象,必须要征收的”。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一直被热议,加之全社会对中国严峻人口形势的普遍认识,法律界不少人士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目前遗留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中,不少是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前被征收的“超生”夫妻,已经超过法定征收行为届满后3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这类申请不只一例。

在2019年12月12日,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向该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4份针对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但均以同样的理由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在2019年全年,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共计提出35份这样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一例被准予强制执行。

比如,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一份裁定显示,2019年7月25日,该院收到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姚书旺、杨万香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6003号)。

该院认为,原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原管理职能由更名后的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承接,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权提出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于2019年7月25日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该院不予受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未来的30日内,即2015年4月18日前未履行到位,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应在未来的三个月内,即2015年7月18日前申请强制执行。

前述李姓队长告诉界面新闻,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这些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已经缴纳了一部分,后期还会跟他们沟通。他说,除了这些被“不予受理”的案件外,当地每年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也有几十件,“法院还是比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