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據中新網報道,數百萬平方公裡、數百個島嶼,受各種復雜因素干擾,並被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國際仲裁,南海問題正成為熱點。
中國有關南海問題研究專家認為,菲此舉不是為了解決爭端,而是企圖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因此不能為中國所接受。
中國在南海的主權歷史脈絡清晰
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教授傅崐成告訴中新社記者,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管轄權和海洋權益,有充分的歷史依據和法理依據。東漢《異物志》就有關於南海的航行記錄,記載著南海航行的危險性,如南海礁石有磁性、容易觸礁沉沒等。
南海及南海諸島地名很早就出現於中國古籍。從漢代起稱為“漲海”,到《梁書》開始使用“南海”名稱,再到宋、明時期又稱“長沙”、“石塘”、“南洋”。元朝海軍出行、明清時的下南洋都繞不開此地。
“國際法上對島礁領土主權的取得方法,除少數例外,原則上都是本著先發現、先使用、先管理的‘先占取得’方法。明清以降,有大量中外史料都能證明中國漁民在南沙水域捕魚作業,中國水師在此水域巡航執法,中國因此早已成為南沙群島的主人。”傅崐成說。
19世紀以來的外國文獻也記錄了只有中國漁民在島上生產生活的歷史事實,如1868年英國皇家海軍的《中國海指南》、1923年美國海軍海道測量署的《亞洲領航》、1940年日本前海軍中佐小倉卯之助的《暴風之島》等,均有相關記載。
地圖測繪中外認同
宋代以來的地方志、明代以來的地圖,已將“石塘”、“長沙”明確列入疆域範圍。1279年,元代天文學家郭守敬進行“四海測影”,南海的測量點就在黃岩島。清代更是明確南海海域屬海南崖州水師營管轄範圍。
1934年至1935年,當時的中國政府專門審定南海諸島地名,編印《中國南海各島嶼圖》,明確標繪南海諸島屬中國版圖。二戰後的1946年至1947年,當時的中國政府繪制南海諸島位置圖,南海斷續線即由此而來。
“1947年,當時的中國政府公布的這個地圖並沒有任何國家反對。”傅崐成說。1958年,越南政府總理範文同正式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表示越南政府承認和贊同中國政府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在內的12海裡的領海聲明。1960年,美國政府在舊金山的美軍軍事顧問總部向中國台灣發函,請求允許登陸南沙群島進行地理測繪。這些都是承認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的證明。
二戰後還有大量其他國家的地圖、百科全書、報紙雜志等認同中國擁有南海諸島的主權,其中包括曾經侵占中國南沙島礁的法國與日本。1952年由日本外務大臣岡崎勝男親筆推薦的《標准世界地圖集》、1956年法國出版的《拉魯斯世界與政治經濟地圖集》、1960年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部地圖處編繪的《世界地圖》、1972年越南總理府測量和繪圖局印制的《世界地圖集》等,都明確標注南沙群島屬於中國。
仲裁庭無權審理涉及島礁主權的爭端
隨著南海發現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事情在上世紀70年代起了變化,但有關各方也一直在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中國政府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獲得廣泛認同。
近幾年隨著美國“重返亞太”,南海問題逐漸被國際化。南海區域外國家介入、公開干預南海問題,美國等國的軍機軍艦頻繁出入南海地區,已經讓南海問題更加復雜化。
“2002年,中國已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並積極推進‘南海行為准則’的談判。在此情況下,菲律賓突然拋開談判,提起仲裁,中國肯定不能接受。”外交學院副教授龔迎春在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仲裁案,是因為菲律賓提起的仲裁程序不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關於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前提和條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只解決締約國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而不能解決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問題的本質在於菲方非法占有中國南沙島礁,菲方試圖繞開這個本質的問題,將爭端包裝成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對於這樣惡意利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做法,恐怕沒有哪個國家能接受。
龔迎春表示,即便是關於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也並不可以直接提交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中國政府已於2006年8月25日發表了排除性聲明,針對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問題,不接受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這也是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享有的公約下的權利。
南海問題會不會因為仲裁更加復雜和動蕩,使某些國家更加肆無忌憚在南海展開軍事活動,或濫用仲裁程序而放棄外交努力,仲裁庭會不會有進一步擴權傾向,《公約》的公平正義如何維護等都是令人擔憂的問題。龔迎春說,南海問題涉及海域面積之廣、島礁之多、問題之復雜,唯一現實、理性、可行的選擇就是回到對話和協商的軌道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