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猝死家中,疫情工伤认定宜综合考量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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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仍在继续,那些奋战在一线,或身染疾病,或不幸离世的医护人员,令人牵肠挂肚。最近,一则“医生1个月接诊3000多名病人,家中猝死未认定工伤”的新闻,就引起舆论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他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目前,刘文雄家属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从人社部门的角度看,的确有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而刘医生的死亡,是凌晨时分在家中,似乎并不符合工伤的时空要素。

问题是,2014年6月18日,最高法还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扩张解释,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应在法院支持之列。

要知道,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对很多医生来说,正常坐班已不可能,家里家外都是战场,下班上班都是战斗。据报道,刘医生下班后,几乎每天都有人打来电话找他问诊,“晚上10点、早上6点都有,有时候还没起床,电话就过来了”,他在1个月时间共接诊患者3181人,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在此情况下,没有理由不把刘医生的在家发病,视为“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的工伤。

从情理上看,在疫情防控的决胜期,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他们面临生与死的巨大考验,付出了亲人相隔、身心俱疲的不菲代价,作出了比常人更大的牺牲奉献,更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弥补”与支持。

这里的“弥补”与支持,不仅应包括急需的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生活物资等,也应当包括从国家政策到立法、司法、执法上的全面支持。

之前,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台这些政策的目的,也正是给予高职业风险的医护人员以支持和关爱。

如果机械地执行现行的法规政策,缩小已有的、毫无疑义的工伤认定范围,看似刚正不阿,其实却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不仅戕害法治的权威,更挫伤医护人员积极性,让一线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们寒心,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大局。

工伤认定,的确该依法严把“关口”,但也不能机械式执行,拖“抗疫”后腿。对于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染病、负伤、死亡等意外情形,也包括刘医生的心脏病发作离世,理所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大力支持,让他们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才能让医护人员心无后顾之忧赴汤蹈火,打赢这场艰巨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