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和工程承包方发生施工合同纠纷,为避免房产被查封进而以购房者名义提起大量虚假诉讼。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涉事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简称“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合计罚款6300万元。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
本系列案件中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因与工程承包人苏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9年5月先行裁定支持了第一批33名“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该33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判决驳回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华建设公司不服,于202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分别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33案进行了审理。
2020年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另外95名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该95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在进一步核实“购房人”身份时,发现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案件中也发现部分案件“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嫌虚假诉讼问题高度重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上述全部12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购房者”身份和相关购房及占有使用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最后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33件上诉案中,有17名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核确认,该院一审中的9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46名“购房者”身份系伪造。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17件虚假购房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准予继续查封案涉17套房屋。
同时,为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合议庭评议及法官会议讨论,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本院每件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1700万元。另外,将有关虚假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黑龙江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审理中的46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也同步作出了相应处理,也分别就每案作出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4600万元,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两级法院在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主要是发现甄别难。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其次是调查取证难,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也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办案人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有时也很难取得确切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对于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个人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这些罚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且这些都是一过性惩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诚信评价体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震慑力略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