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中午,一位朋友在转发《刺死辱母者》一文时附上自己的评语:“好像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的判决里面读到的战争罪罪行发生在今天的祖国,不是耻辱是什么⋯⋯ ”
朋友从事国际刑法研究和实践。我知道他评语里指的是1991年前南斯拉夫塞族、穆族与克族之间部族冲突中发生的暴行。其间,除了大规模“清洗”行为,更令人发指的是男性对异族女性的公然侮辱与侵害一一于欢自卫案中施害者的行为与之很相似一一用生殖器作凶器侮辱女性,不是单单以发泄性欲为目的,而是以侮辱他族的女性为手段,昭示对他族全体的蔑视和仇恨。相似的情形还发生在1994年的卢旺达胡图族对图西族的仇杀中,数十万的图西族女性被强奸被残害被侮辱,施暴的男性集体也是出于征服与恫吓。对于这些发生在极端情形下的暴行,1994年,在荷兰海牙成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针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行为进行审判;1995年,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成立,对发生在战争中的相似问题进行清算。
因为以国际刑法为研究领域,我的这位朋友一直都认为自己与国内现实的法律实践存有距离,而且对国内诸多法律热点多持不评论态度。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到柬埔寨特别刑事法庭,他研究的领域都是发生在大规模人群间的犯罪,指向种族屠杀、战争罪以及反人类罪一一
没错。反人类罪。我猜这正是他从于欢案中看到的相似点。
于欢案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出离普通社会的各种刑事框架,这也是法院一审判决书得以依据“法理”而出的原因之一。一审判决书认为,因为不存在对被告的伤害行为一一催债者未持有凶器,未实施殴打行为,所以于欢属于防卫失当,致人死亡。
虽然经过两天全媒时代的追查,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已指出一审判决在普通法律范畴中存在的各种疑点和不公,但真正触动社会舆论爆发的仍是“辱母者”这一伦理范畴的用词。当“以极端方式侮辱”的媒体雅语被还原出“生殖器”凶器时,社会普遍认同的人伦观念受到强烈撞击,才引出汹汹网议并滔滔舆论;在法理纠缠的情况下人们似乎更主张抛开法律观去赦免于欢。
于欢也许并不需要这种“赦免”。在极端的犯罪面前,他只是采取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诚然,“以极端方式”的媒体用语受到质疑,但也恰如其分地揭示了于欢案的本质,这就是其中的施害方行为的反人类性质。在这种“极端方式”面前,常规法的量刑条文都已经失效。在此案一审法官眼中,以男性生殖器作为击打工具,在肉体上也许轻微伤害罪都难以构成,所以他判于欢防卫失当。可悲的是,法官全然看不到,这种轻度“物理”攻击对受害者个体生存尊严构成了严重摧残与打击。
这种行为与出现在战争中的反人类犯罪使用的手段极为相似:在聚众的场合下公然施行;不是源于个体生殖冲动的强奸行为;而是群体性的恫吓手段。更为可怕的是,施害者竟然相信这种“极端方式”会达到目的。为什么会这样?他以这种方式得逞过吗?这种手段只为他一人采用吗?还是这种方式被另外十个同伙轮流采用?被更多人作为讨债或其它目的的潜工具采用?一方面,极端罪行存在的可能性毁坏着和平社会已有文明成就;另一方面,公众的这种隐蔽性怀疑也瓦解着处于努力中的文明建设。
“辱母者”不仅仅表达了对人间伦理道德的公然蔑视,其所犯下罪行的带有强烈的反人类、反人道主义性质,是文明社会的耻辱。在法治依然被民众尊崇的国土上,在人性还未走到疯狂边缘的当下,应当让法律审判“生殖器恫吓”,及时阻止文明社会退行到野蛮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