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發布涉自貿區四大判例——暗保理法院怎么看?

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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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D自貿區觀察周思婷】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前海法院共立案1826件,其中國內商事案件375件,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945件,其中合同類糾紛、金融類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三類糾紛成為最為突出的案件類型。

4月20日,前海法院發布涉自貿區四大案例。

案例一:國投保理與天谷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入選理由:

前海合作區與自貿區的商業保理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本案例對“暗保理”的業態創新給出了支持的司法態度,有利于合作區與自貿區商業保理的健康、良性發展,為合作區與自貿區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裁判要旨】

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應收賬款轉讓未通知買方的,不影響保理合同的構成。在約定情形成就時,賣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向保理商支付溢價回購款。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1日,國投保理與天谷公司簽訂《保理業務合同》,約定:國投保理同意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方式,受讓天谷公司對特定買方基于商務合同有權要求買方于應收賬款到期日給付一定金錢之應收賬款債權。

國投保理在受讓天谷公司應收賬款債權的基礎上,向其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和保理融資服務。在受讓的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時,國投保理有權向天谷公司追索,天谷公司應無條件償還國投保理保理融資款,并支付利息、保理手續費、違約金、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全部應付款項。

業務性質為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業務。雙方選擇隱蔽型保理,暫不將轉讓的事實通知買家。如到期天谷公司不回購,國投保理再將轉讓的事實通知買方。天谷公司向國投保理申請保理融資金額1000萬元,期限4個月。

天谷公司將對其百威雪津啤酒公司享有的所有應收賬款轉讓給國投保理。回購溢價部分金額為融資總額年化利率12%,全部溢價回購款為1040萬元,到期一次性支付。

天谷公司指定賬號作為監管賬戶用于收取保理融資、應收賬款回款歸集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天谷公司須無條件進行溢價回購:

(1)在保理融資期限屆滿時,國投保理尚未收訖全部款項的。

(2)買方在電子商業承諾匯票到期之前提出異議。

(3)天谷公司違約事項或違反承諾。

同日,雙方還簽訂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協議》。2014年8月26日,國投保理與天谷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約定轉讓的應收賬款進行了登記。2014年9月2日,國投保理按約向天谷公司支付了保理融資款1000萬元,天谷公司保證在融資期限屆滿時按照1040萬元進行溢價回購。

保理融資期間,國投保理未收到應收賬款。2015年1月9日,天谷公司向國投保理支付了540萬元的溢價回購款。之后,天谷公司未再履行溢價回購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國投保理作為一家經過批準的商業保理公司,與天谷公司簽訂的以轉讓應收賬款為基礎、提供融資服務的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隱蔽性保理方式,在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前,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響國投保理與天谷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效力。保理融資期間,監管賬戶沒有應收賬款入賬。保理融資期限屆滿后,天谷公司僅支付了540萬元溢價回購款,合同約定的溢價回購情形成就,天谷公司應繼續支付剩余溢價回購款500萬元。

【典型意義】

在國家相關政策扶持下,前海合作區與自貿區的商業保理發展迅速。截至2015年12月底,在前海合作區與自貿區注冊成立的商業保理公司數量已經突破1600家,位列全國第一,注冊資本總額超過1248億元,業務總額約為510億元。

前海合作區與自貿區的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模式亦不斷創新,本案例涉及的即是暗保理。

所謂暗保理,針對明保理而言。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并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目前,在國內所開展的保理業務種類多數是明保理。

暗保理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保理商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后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后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商業保理公司創新暗保理的業務模式,一方面滿足了資金狀況不佳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也在商業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擴展了自己的業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