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困為何仍不愿破產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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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歷時5年,王偉至今未收到河南某縣棉麻集團公司的56萬元經濟賠償款,他雙手一攤:“官司打了3年,執行了兩年,還是一毛錢沒拿到。”該縣法院執行局局長李衛東也一臉無奈:“棉麻集團公司賬面上,一分錢都沒有,怎么執行?”

記者通過手機地圖搜索“某某縣棉麻集團公司”,但按圖索驥后發現,眼前的辦公大樓雖然高懸著“棉麻集團公司”6個燙金大字,但已經被縣城管中隊租用。保安人員告訴記者,僅有二層幾間辦公室為棉麻集團公司使用。不過,這幾間辦公室都大門緊鎖。門上貼著的通知已經泛黃,落款日期為2009年9月28日。

“這種企業看似‘活著’,其實已經‘死了’。我們稱為危困企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李紅說:“如果企業5年前通過企業破產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于有今天的殘局。”

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數量逐年遞減,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間,每年新收破產案件個數分別為337、175、103、84、96、95、74、53。

破產重整能避免資產閑置浪費

作為縣級集體所有制企業,棉麻集團公司也曾輝煌一時。職工上萬名,工資收入在縣里是“數得著的”。然而從本世紀初開始,由于企業重大決策失誤,企業負債累累。“有能耐的人都走了,剩下的人連工資都發不下來。”

“如果企業能及時走破產清算程序,王偉的賠償金就不會5年還得不到一分錢,職工的工資待遇也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解決。”李紅說。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從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旨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破產清算程序是強制將已經出現破產原因的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產,依法有序地向全體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最終了結債務人的全部債務,使其依法退出市場,以此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值得強調的是,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在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中排在第一位。也就是說,危困企業首先要償還職工所應得的資金。

“一些危困企業的廠房、土地、設備、商標和營銷網絡等,因沒有清算、重整而長期閑置浪費,非常可惜。”李紅說,除了破產清算制度,企業破產法還設置了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從而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了避免破產清算死亡、獲得再生的機會。

整個社會對破產接受度不高

提起企業破產法,王偉說:“我只想要回自己的錢,根本沒想過讓公司破產。”該縣法院民一廳廳長程海港直言:“好幾年沒受理過企業破產案件了。”

程海港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比如棉麻集團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同時,當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如王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但如果雙方都不主動申請,破產程序就無法啟動。特別是棉麻集團公司還是縣管國有企業,其破產申請還需要征得當地主管部門的同意。”

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在無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門”。李紅分析道:“整個社會對破產制度的接受程度都不夠。”從債務人申請破產的角度來看,企業主常常認為破產是件“丟面子的事情”,而且擔心破產后會被追究責任。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觀念滯后,認為破產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和政績提升,不愿意讓企業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也不愿意配合法院做破產案件中的相關工作。“從破產案件審理情況來看,如果政府不支持或不當介入,這項工作就不好做。”

從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危困企業的債權人都不只一個,很多債權人都想拿回自己的全部資金,而不愿意耗時耗力,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分享破產企業財產”。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魏德強正在處理一件經濟糾紛案,作為勝訴的原告企業Y向危困企業S追討欠款近1億。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危困企業S有14個債權人,共欠債2個多億。按照申請執行的時間順序,企業Y排在第七位。也就是說,“在危困企業S償還完前6家債權人后,企業Y才能拿到自己的償還金,但到時企業S能償還多少不好說。”魏德強告訴記者,“即便如此,企業Y仍然不想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企業S破產。因為企業Y擔心,走破產法可能還沒有通過排隊等待法院執行,拿到手里的錢多。”

企業Y的擔心并非沒有道理。魏德強說:“破產程序如果想順利進行,就必定會產生各種費用,法律上稱之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這些費用都要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也就意味著,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才能按照法定清償順序,償還所欠職工工資和其他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破產費用除了訴訟費用,還有管理費用,包括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對于進入破產境地的中小微企業來說,破產費用就是一筆巨大支出,何談債權人的利益?”魏德強說。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李紅承認,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況下,由于破產案件耗時長,程序復雜,法官在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上的積極性受到影響。

破產需多部門與法院聯動

市場經濟環境里,企業有生,就會有死。企業破產法如何打碎“玻璃門”?李紅告訴記者,為了從法院系統內部推動破產案件的受理,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2011年、2013年出臺施行了《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然而,破產案件的審理不是一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單一過程,而是一項系統工程。

李紅說,破產法作為新法,其中的一些制度規定有待完善,與一些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有待建立。比如,按照《破產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破產申請費只有在破產清算后,才能從破產財產中撥付,法院并沒有專門的破產經費。但在破產案件中,必要的經費是案件審理的基本條件,特別是沒有一定的費用,管理人就指定不下去。

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往往孤軍奮戰。比如,在一些破產案件中,如果企業欠交的各種職工保險費,沒有政府參與協調減免;或者企業欠交的稅費,稅務部門不能核銷、減免;或者涉及的相關企業無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順利注銷,都會影響案件推進。

有專家建議加快修訂企業破產法,建立與企業破產司法程序相協調、對接的常態性企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試點設立專門負責協調化解破產企業風險的政府機構;設置“無產可破”企業處置的專項公共資金;對于該破產不申請破產的企業主或者實際控制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加強培養專門從事破產案件審理的法官隊伍,積累破產審判經驗,推進破產專業審判,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做出的決策:“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