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营业部老总带头违规炒股,偷看重点客户持仓信息,累计跟仓操...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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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持有、买卖股票再添一案。

近日,江西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对中航证券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刘小飞、鲍国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航证券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超6000万。此外刘小飞、鲍国仙还被查出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超7亿。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上述三人共计被罚没超570万元。

中航证券多位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小飞曾任职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雷银生、鲍国仙为其下属员工,三人间存在密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

“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3个证券账户,均开立在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其中,鲍国仙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6年3月15日期间,操作“敖某燕”“高某”“侯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11,326,589.4元。

刘小飞因工作关系,获悉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叶某华的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并将其提供给雷银生。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刘小飞名下IP地址为10.3.5.33的办公电脑、雷银生名下IP地址为10.3.5.12的办公电脑利用叶某华账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433次、87次。该系统中叶某华账户权限可实时查看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重点客户交易、持仓等信息。

自不晚于2016年7月27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与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据统计,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48,895,440.56元。

综上,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操作“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60,222,029.96元。没有违法所得。

两员工借妻子账户炒股,累计成交金额超7亿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某为刘小飞配偶。“熊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4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熊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0,547,602.85元,账户亏损720,795.95元。

此外,吕某水为鲍国仙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2014年7月1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2017年12月18日销户。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吕某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3,851,796.02元,账户盈利537,373.0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涉案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委托交易记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系统登录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共计被罚没超570万元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称,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委托,操作前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此外,刘小飞在执业期限间利用其配偶熊某证券账户,鲍国仙在执业期间利用其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

一、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对刘小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雷银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鲍国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90万元罚款。

三、针对证券从业人员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7,373.05元,并处以1,612,119.1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