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何香奕
编辑 | 翟瑞民
中国是否应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应对近年来警务人员在执法中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阻碍执法、暴力伤害事件?
2020年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公安部官网数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以及受侵害警察人数增长迅速。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61名警察因公牺牲,6234名警察负伤;2018年,共有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警察和辅警负伤;2019年,全国共有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警察、5699名辅警负伤。
赵克志指出,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界面新闻注意到,这是公安部高层首次正式就设立袭警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实际上,近年来国内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就曾又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
此前在2020年两会期间,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二大队大队长魏春也提议,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魏春称,现有刑法未将暴力袭击警察行为单独列罪,只是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很难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充分法律保护。此外,妨害公务罪仅保护执行职务期间的警察,不包括非执行职务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现有规定对民警保护范围较小。
对于业内呼吁,也有专家发表不同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界面新闻,我国现有关于妨碍执法、暴力袭警的法律条例较为完整,并无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就要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择一重处罚。”阮齐林表示。
界面新闻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就暴力袭警案件,法院在判例中适用罪名多为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等。比如2020年7月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暴力袭警案。
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殴打其妻子和子女,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在制止其继续殴打其妻的过程中,于某持刀袭警,朝出警警察要害部位捅刺,致警员两处轻伤,又继续持刀和其他凶器追赶处警警察,严重妨害公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应依法惩处。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认为,我国目前针对袭警行为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充分,“单独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很狭窄,其作用在于强调对于警察群体的特殊保护,但是警察这个群体实则是有很强的行政执法能力,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能够充分保证警察的权益。”
阮齐林介绍,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袭警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专门设立了袭警罪,一般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对于杀害警察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而另一种模式,像法、德等国家,并不单设“袭警罪”,而是和中国一样,将袭警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范畴,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
近年来,我国针对暴力袭警事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进行完善。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的类别,以及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
阮齐林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突出了警察公务的特殊性和处置袭警行为的从重处罚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基本的界定标准就是说造成轻微伤的暴力行为,一般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轻微伤的结果,则是进行治安处罚。”
“如果再提高袭警行为的量刑,则会处罚过重,也不利于警民关系建设。”阮齐林认为。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此前发布文章称,袭警现象一般是由多种原因、多种手段造成的,难以独立类型化,只要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