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經委為地方債管理開出四劑“藥方”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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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該議案提出,將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5.4萬億元納入預算管理。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該議案時認為,核定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限額,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有利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嚴格規範管理,有利於妥善處理當前穩增長和長遠防風險的關係,有利於加強人大審查監督。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廖曉軍就審查報告作說明時指出,近些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舉借債務方式籌集資金,對於加快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應對危機和抗擊自然災害,改善民生和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經濟增長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地方政府舉債缺乏制度規範,舉債形式多樣、程序不透明、違法擔保和資金使用脫離預算管理等問題突出,導致舉債規模過快增長,不少地區債務負擔沉重,償還難度大。

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建立向人大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制度。全國人大要建立健全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批制度。國務院應當在預算報告中專門報告地方政府債務情況;規範地方政府債務表的編報,報告年度債務新增限額和總限額。代表大會在批准預算的決議中應當明確批准地方政府債務的內容。省級人大要加強對省本級和各市縣政府舉債規模、結構、用途等的審查監督,嚴格將舉債規模控制在上級下達的限額範圍內。市縣人大審查本級政府舉債時,要審查各項債務風險指標,評價舉債可能帶來的風險;舉借專項債務時,要對項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進行詳細審查。地方各級人大審查決算草案時,要重點審查本級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

二是建立公開完善的地方政府債務考核評價制度。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風險防控指標體系和考核問責機制。從嚴確定各項債務指標的警戒線水準,通過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利息負擔率等指標,構建衡量和評價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程度的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地方政府債務公開透明,各地區要公開債務的種類、規模、結構、期限、層級、債權人等信息,給監管部門、社會和市場傳遞全面、真實的信息。加快地方政府債券的評級制度建設,形成市場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約束機制。

三是建立對違反規定的地方和個人的問責機制。對部分債務風險指標已經預警的地區和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償還債務,切實降低風險。對於確實無法償還的專項債券,要建立債務違約處置機制,強化市場約束。嚴格區分企業債券與政府債券,嚴禁將城投債等企業債務納入地方政府債務。要妥善處理各類或有債務,堅決杜絕各種違法擔保、變相舉債行為。要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違規舉借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對違規舉債的執法主體和處理程序。對違規舉債的典型地區和責任人員,要公開曝光,嚴肅問責,形成警示效應,樹立法律權威。

四是加快推進財政體制改革。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要加快推進政府間事權劃分改革,加快推進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改革,為建立科學規範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奠定堅實的體制制度基礎。積極推進地方政府和部門編制三年中期財政規劃。加強政府會計體系建設,推進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資產負債表。嚴格政府債務資金的財務管理,做到賬實相符,並報上級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