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政存些許瑕疵仍需進一步完善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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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從11月6日證監會發布的IPO新政之征求意見稿來看,本次新股發行制度的完善充分考慮了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不論是取消現行的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后再進行繳款,還是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或者是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以及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等,都是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積極措施。因此,IPO新政體現了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宗旨。

基于響應證監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號召,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需要,對于IPO新政所存在的些許瑕疵,筆者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本次新股發行制度的修改有一個巨大的亮點,就是取消了資金申購新股的做法,改為市值申購。但如何進行市值申購,卻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對于參與網上申購的個人投資者,每滿1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新股號碼,個人投資者每人最多可申購100個新股號碼。對于參與網上申購的機構投資者,每滿10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新股號碼,每個機構投資者最多可申購1000個新股號碼。通過對申購上限的限制,以提高中小投資者申購中簽的機會。

而對于參與網下詢價的機構投資者,則規定每個機構投資者的持股市值不低于1億元。不論是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均按持股市值參與網下配售,不必安排網下40%優先配售的資格。中國股市不應有特權階層,新股發行同樣需要嚴格遵守“三公”原則。尤其是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更應成為維護“三公”的楷模。

在網下詢價環節,機構投資者參與的數量不能太少。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這一規定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下限定得太低,為發行人與保薦機構對詢價的操縱創造了條件。為防止操縱詢價的行為,有效報價投資者的下限需要提高一倍。即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40家。以此確保詢價過程與詢價結果的合理性。

本次新股發行制度的修改還有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以簡化程序,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對于這一條,本人以為同樣有需要修改與明確的地方,可以將“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修改為“公開發行5000萬股以下的中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實行網下配售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大盤股能夠發行成功。就5000萬股以下的中小盤股來說,根本不存在發行困難問題,沒有必要網下配售,而應該全部上網發行。

至于需要明確的問題,就是網上定價發行價格的確定。建議新股發行市盈率參照二級市場同行業股票平均市盈率來確定。比如按同行業平均市盈率的80%來確定新股發行的市盈率。同時規定新股發行市盈率一律不得超過4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