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注定让人刻骨铭心。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及防控措施的落实,包括破产界所有同行在内,举国上下不得不尝试过上一种“与世隔绝”的生活。而且,随着国务院决定适当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区大中小学推迟开学等措施的落实,这种状态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次疫情起源于武汉。但在疫情之外,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落实,武汉破产界异军突起,已经成为京沪粤浙等地之外一支不容小觑的力量。在司法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逐渐形成武汉特色;在学术界,以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破产法研究团队渐次形成,硕果累累,“破产法珞珈论坛”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破产法研讨平台;在实务界,以武汉管理人协会中的机构或个人成员为代表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是国内破产实务界活跃度很高的破产执业者群体。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蔓延,武汉破产界同行承受着远比国内其他地区同行更深重的痛苦和牺牲。在这里,特别向湖北尤其是武汉破产界的同行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牵挂和祝福。
跟各行各业一样,破产界亦将受到防疫形势的直接影响。在全民防疫的背景下,每一个同行都需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按照当地政府、行业主管机构乃至所在社区的要求,在春节假期不拜年、不聚会、不提前返程,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当然,也可以因祸得福,利用春节假期难得的清静和闲适,多读书、多学习,打开破产法的视界,在重返忙碌的工作节奏之前为自己充足电,加深对破产法的理解和掌握,并将之内化到未来的工作当中。
防疫是当前压倒一切的重任。在春节假期结束以后,疫区之内的破产审判及执业,短期内还得为防疫形势让路。关于疫区破产审判及执业事宜,还有待于防疫指挥机构和上级机构根据防疫的形势和需要,做出更为明确的安排。
而疫区之外的破产界同行,也将在继续防控疫情的同时,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逐步恢复工作节奏。那么,破产界同行,应该如何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战呢?
我们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见面,切断病毒传播的潜在途径。破产行业是一种人口密集型行业,在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之外,还涉及到众多债权人和投资人。这里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同行们在日常执业中,尤其是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的日常沟通中,尽可能减少见面的频次和几率,多借助通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实现线上交流。尤其是涉及债权人众多情况下,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拍卖、投资人引入谈判等环节,很可能成为潜在的病毒传播途径。我们需要尽可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多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网络方式拍卖处置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当然,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还是其他市场化机构提供的破产技术服务,都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升级,应对业务量暴增的新形势。
而站在整个破产行业的角度,防疫形势也为我们提出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即因为防疫工作而导致破产程序的中止、恢复,以及由此引发的破产程序期间计算和延展问题。
我们知道,程序法的特色之一,就是都有极其严苛的时间周期。《刑事诉讼法》如此,《行政诉讼法》如此,《民事诉讼法》亦如此。作为特别法,《企业破产法》在民事诉讼框架下,有更多特殊的原则和制度安排,由此针对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同主体,设计出更多的期间以及更复杂的计算。
简单说来,《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主体,设计出种类繁多的期限。从法院角度,《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的提出、当事人的异议、法院的审查、审查后相关裁定的送达、不受理情形下当事人的上诉、法院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管理人的指定、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后的批准等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从管理人角度,破产程序启动后,涉及债权申报、待履行合同的审查、涉及债务人诉讼和仲裁的恢复、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的发布、重整计划的提出、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职责的终结等。从债务人角度,涉及破产程序的启动、重整期间的计算、对债务人的法律效果、涉及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计算期间、债务人自行经管期间重整计划的提出、重整计划的执行等期限。从债权人角度,涉及债权申报、债权计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上述列举,难免挂一漏万,但破产法涉及期间的复杂性,已跃然纸上。
这些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间计算即可;如果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可能会导致程序难以为继,可能会导致管理人承担未尽职的责任,甚至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灭失。但是在全民防疫的特定背景下,这些期间都可能不得不因为防疫中止。在缺乏防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针对破产程序对相关主体的权利行使做出特别安排,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由此,我个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就防疫期间涉及《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相关期间的计算,做出统一、周延的规范。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高院未对此问题做出安排,那么具体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也应该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防疫形势对破产程序的影响,适当对个案中具体的期限做出延展。
当然,这个问题也有更为宏观的解决思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那么在《企业破产法》不可能顾及防疫的特殊情形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甚至或者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就防疫期间涉及的民商事诉讼程序期间计算问题,做出相应的延展。
上述操作思路,并非没有先例可循。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即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非典期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工作的审理及执行工作,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其中尤其明确规定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及其对当事人请求权的影响。当时2006年《企业破产法》尚未出台,当时这一通知并未特别关注非典期间破产程序涉及的期间延展问题。
这方面,我们看到全国各级法院已行动起来。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周强院长指示要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一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先后通过官方微信公号,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出通知。这些通知的措辞略有不同,但核心内容相似。即:第一,做好法院系统内部的防疫工作,安排部分案件延期开庭。第二,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互联网手段实现网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第三,当事人如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受交通关停影响,可以申请庭审延期,法院会尽可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疫情防控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上述法院系统的努力,及时且正面,理当为其他同行所效仿。
当然,无论是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还是上述浙江高院、上海高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做出的通知,都还未特别顾及到疫情防控工作对破产程序的特别影响,也缺乏更细致的规定。这项重任,理应引起全国破产界同行的重视,尤其期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针对破产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相关期限的延展出台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定。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