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特困供养覆盖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

中国新闻网

text

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供图

中新网哈尔滨2月26日电(记者 姜辉)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介绍,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整合黑龙江省现行的十三项救助政策,全面构建起三个层级、五类困难群体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计算收入时扣减就业成本。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对低收入家庭按人按月发放定额基本生活补助金,补助金额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