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華:中國不接受南海仲裁案所謂裁決理據充分

新華社

text

7月15日,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在研討會上進行主旨演講。新華社發(王申攝)

【亞太日報訊】(記者張雅詩 顏昊)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15日在港表示,中國擁有多項理據拒絕接受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的所謂最終裁決,中國處理南海爭議的做法遵循了國際法慣例。

董建華當日在於香港舉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上發表主題演講時表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賦予了簽約方就涉及海洋劃界糾紛問題爭端解決程序上的選擇權,即可以選擇若干例外條款不接受某種程序。

“事實上,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都行施了這一選擇權,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的英國、法國、俄羅斯。”董建華說。

董建華表示,在這基礎上,中國在1996年批准《公約》時發表聲明,重申對包括南沙群島在內中國所有群島和島嶼的主權;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將所有海洋劃界爭端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他說,中國不參與仲裁的第二個理據是,2002年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倡導各方在主權爭議問題上進行雙邊談判,並倡議各國根據《公約》在南海享有國際法賦予的航行自由。

“中國與東盟國家達成的這一行為準則正在得到積極執行,中國相信這是解決爭端最好的方式,而參與南海仲裁將使得長期以來雙邊、和平的爭端解決進程受到破壞。

此外,《公約》清楚地規定,除非雙邊談判手段已經用盡,其中一方不應就邊界爭端向海牙的仲裁法院尋求裁決。”董建華說。

董建華表示,早於18世紀已經有中國漁民在南沙群島活動,而最早的地理證據顯示,南沙群島由中國發現並給其命名和詳細記錄地貌。在二戰結束後,已經有清楚有力的證據顯示中國對此地擁有主權,這些證據包含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多項重要國際條約和聲明當中。

董建華說,中國一直主張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領土爭端,同時堅決維護國家領土完整。中國主張和平地解決領土爭議,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共享繁榮。

他表示,解決領土爭議需要耐性、承擔,以及願意和解的精神,衝突並不能解決問題。國與國之間要合作,建立互信、友好,發展共同經濟利益,這樣才能繼續向前邁進。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