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要求香港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合情合理

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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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香港特區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日前展開,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要求參選人依法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聲明以及提交相關確認書,此事近日引起討論。對此,有法學專家在此間表示,有關做法合法、合情、合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參選人作為普通的香港居民,是有參選的權利,但權利的運用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不能與法律相牴觸。選管會的有關要求,符合國家憲法和《基本法》。

他解釋,立法會是國家憲政體制下的機構,承擔共同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憲制性義務,“所以想要參加到這個機構裡面的人,怎麼能可以設想,要否認香港這種法律地位,要鼓動香港和國家分離,這難道不是跟憲法與《基本法》相牴觸嗎?”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表示,尊重和支持特區嚴格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處理選舉問題,特別是“港獨”人士參選的問題。選管會的有關做法,是合法、合情、合理。

王振民解釋,“港獨”意味著把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廢除《基本法》,成立一套新的政治架構、政權和機關,也就是不承認立法會、行政長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我們還能允許他參選立法會?這邏輯上通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只是重複《基本法》的條文,並無加重參選人的責任,合乎法律。她提醒如果參選人違反誓言,或涉刑事罪行。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指出,香港的選舉必須依法組織、報名和進行。要求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安排屬依法辦事,體現香港法治。

他表示,根據《基本法》,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既然要依法,就要遵守包括《基本法》在內的香港法律。《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則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些法律都必須遵守”。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岳鵬表示,選舉主任需按法例裁定提名是否有效,當中包括參選人需作出法定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確認書有助選舉主任確定參選人清晰明白聲明內容。希望參選人配合,使選舉制度更公平、公正。

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則表示,確認書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參選人不簽妥確認書送交選舉主任,並不代表有關提名一定無效。選舉主任會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處理所有提名。

選舉事務處解釋,若參選人沒有提交已簽妥的確認書,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會諮詢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參選人如未能在限期前提交所需資料,選舉主任會根據其手上資料,按需要諮詢法律意見,根據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和公佈。

香港特區第6屆立法會選舉自16日起開始接受提名,至本月29日結束,首日接獲33份提名表格。這場於今年9月4日舉行的換屆選舉,將由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各選出35名議員,共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