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课题组首次给出“影子银行”权威定义, P2P 纳入其中

text

12月4日,由中国银保监会主管、主办的《金融监管研究》公众号发布了《中国影子银行报告》。

该报告署名为“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这也是中国监管部门官方首次公布对影子银行的系统系研究,并就影子银行的定义、判别标准、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报告,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

课题组认为,综合国际上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载体;二是功能上具有金融资产风险因素转换的作用;三是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四是游离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救助体系之外。

该报告并未完全否定影子银行的作用,而是认为:“影子银行由来已久,犹如硬币的两面,唯有辩证对待、因势利导、抑恶扬善,才能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

报告中承认,影子银行是金融中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一席之地,是两重因素结合的产物。

一方面,银行体系无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是撮合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桥梁,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最专长和熟悉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银行不可能全部覆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也不可能包揽全部金融中介。

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满足了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部分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较高,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换取较高的回报。而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审慎文化是立足的根本,远远无法满足这些多元化需求。

同时,报告强调,影子银行是套利行为驱使的产物,具有天使与魔鬼的两重性。影子银行是金融工具,介于天使与魔鬼之间,管理好了是天使,管理不好是魔鬼。

四大界定标准

课题组认为,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以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经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第一,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第二,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第三,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第四,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第五,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因此,课题组认为,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确定的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等基本属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各种产品的风险传导、隐匿方式以及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为此,课题组提出了我国影子银行范围的判别标准,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分别确定属于其范围的业务活动。

课题组给出了影子银行的四大界定标准,分别是:

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 主要包括各类不受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约束的类信贷业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以外却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业务;二是虽然在监管覆盖范围内,但通过非洁净转移等各种方式规避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例如,有些信用中介虽接受金融监管,但资本和拨备计提明显不足;有些非银行信用中介发放信贷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标准,借款人现金流覆盖和信用缓释不足;部分贷款流向房地产、产能过剩领域甚至“僵尸企业”等银行贷款的限制性行业。

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 发行分级分层产品,区分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有的涉及账户分拆、多层嵌套。由于结构设计十分复杂,导致底层资产不清,风险难以识别,真实风险水平被掩盖。基金、理财、信托等可以作为交易对手直接进入同业拆借和回购市场,有的大量使用衍生产品,质押回购方式加杠杆。部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地方资产交易所还将本应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管产品进一步拆分、转让,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个人客户。

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 产品存续期间完全未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或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和市场第三方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产品规模、收益变现、投资比例、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主要信息,也无从判断风险趋势和高低变化。由于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频繁,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产品最终持有人难以穿透识别整体风险水平和风险环节。

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各种以集合投资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期限转换作用,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特征。当投资产品出现风险征兆时,从众心理将诱发“破窗效应”,极易造成挤兑冲击。此外,部分集合投资产品还集中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遭遇集中兑付后,风险会在金融体系内传染、叠加和共振。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我国影子银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其中,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四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狭义影子银行则是其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著、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

广义、狭义均包含P2P

因此,该课题组认为,广义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狭义的影子银行主要是,在广义影子银行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更为明显,风险程度更突出,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银保监会课题组的定义,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影子银行,均包括网络借贷P2P贷款。

报告认为,网络借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平台,按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平台直接对接,完成借贷。2013年以来,部分网贷机构逐渐偏离信息中介、信贷撮合等服务定位,违规开展信贷和资金池运作,甚至呈现出庞氏骗局的典型特征。

清晰界定影子银行后,如何进行检测和统计又是难点。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为84.80万亿元,占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6%,相当于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29%。截至2019年末,狭义影子银行规模为39.14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的46.2%,较历史峰值下降11.87万亿元。

到2016年底,影子银行规模已经十分庞大,违法违规异常严重,濒临风险爆发的前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从2014年起多次对中国影子银行风险提出警示,认为同业投资、信托贷款和表外理财等已成为隐藏信贷增长和不良资产的温床,严重威胁到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影子银行的风险及治理

关于影子银行的风险和危害,课题组认为,主要是五大方面:

一是不断推高杠杆水平。 2008年之后,中国债务水平持续升高。宏观杠杆率在2013年6月突破200%后,2016年底达到239%,期间只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影子银行发挥了“关键”作用,不仅大大加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债息负担,也降低了资金周转与使用的效率。

二是助长脱实向虚。 各种完全空转、以套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2013年12月,推出同业存单业务,其后同业存单迎来爆发式增长,一些银行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和委外投资,虚增资产负债,资金只是在金融体系内部“绕圈”,并未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即使部分资金最终流向了实体经济,但由于链条拉长,资金成本也大幅提高。一些信托公司通过嵌套其他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形成大量“信托中信托”(TOT),资金并未离开金融体系。

三是严重掩饰资产质量真实性。 无论是信贷资产非信贷化,还是表内资产表外化,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源头并没有发生变化。经过影子银行包装,商业银行在会计科目上把贷款转为投资,或者完全转移至表外,“成功”逃避贷款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要求,造成资产质量不实,资本和拨备虚高。201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收入不足以覆盖利息支付的中国企业贷款总额接近1.3万亿美元,占中国上市企业债务的14%,远高于公布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四是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 影子银行作为各种监管套利的通道曾经“盛极一时”。由于能够在短时期内通过加杠杆获得高额利润,各金融机构竞相效仿,希望在影子银行领域“大展拳脚”,极大地扭曲了市场行为。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增速缓慢甚至萎缩,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则野蛮生长,对前者形成巨大“挤出效应”。据统计,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在2010—2015年增长了50%,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增速。

五是危及社会稳定。 由于监管不严、不足和监管空白,违法违规和“无照驾驶”金融活动大肆横行。金融业具有高度外部性,一些金融风险已外溢为社会风险。例如,在银行理财、信托、证券资管、私募基金等领域,因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信访、聚集等事情不断发生。互联网金融、P2P贷款等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没有纳入监管,2016年前后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各种大规模聚集维权事件层出不穷,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2017年初开始,中国的监管部门采取了多向措施对影子银行进行了整治。其中包括严厉整治市场乱象等。2017年起,集中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乱加杠杆、脱实向虚、以钱炒钱的复杂结构化产品,严禁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等虚假交易,治理私售理财“飞单”,虚假宣传、强制捆绑搭售、误导欺诈、私募产品变相进行公募等不规范行为。

通过三年多的整治,成效也较为明显。比如影子银行规模大幅压缩。自2017年初开始集中整治,影子银行规模从历史高位大幅下降。截至2019年末,广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84.80万亿元,较2017年初100.4万亿元的历史峰值缩减近16万亿元。影子银行占GDP的比例从2016年底的123%下降至2019年底的86%,降幅达37个百分点。狭义影子规模降至39.14万亿元,较2016年底缩减了11.87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