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5月9日,由網信辦、工商總局、衛生計生委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認為百度競價排名機制存在付費競價權重過高、商業推廣標識不清等問題,影響了搜索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容易誤導網民,必須立即整改。
同日,百度作出回應,根據整改要求將從6個方面全面落實,“不打一絲折扣”。
一周多時間過去了,實際整改效果如何?記者進行了調查。
**醫療信息有所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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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推廣仍待改進
調查組在整改要求中明確表示,從即日起對醫療、藥品、保健品等相關商業推廣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違規信息一經發現立即下線,對未獲得主管部門批准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商業推廣。與此同時,還要求改變競價排名機制,提出以信譽度為主要權重的排名算法並落實到位;對商業推廣信息逐條加注醒目標識,並予以風險提示;嚴格限制商業推廣信息比例,每頁面不得超過30%。
記者在百度中輸入“滑膜肉瘤”時,發現該搜索頁面首頁及邊欄的推廣信息均已下線。
在記者以老年人常患的“關節炎”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除了首頁右邊欄一則注明“品牌推廣”的藥品廣告之外,一共12條搜索結果中首尾各出現一條“商業推廣”鏈接,並有顏色較淺的底色與其他結果相區別。該頁面16%的商業推廣符合整改要求。
然而,當記者輸入“整形”時,搜索首頁共17條搜索結果中,排名前7位的均為有小字注明“商業推廣”的各類整形機構,而且在右邊欄的“商業推廣”中出現了8條搜索結果。因此,若統計整個頁面的所有結果,則推廣信息比例占到了60%,即使不計入右邊欄的“商業推廣”,直接得到的搜索結果中推廣信息也占到了41%,超出整改要求規定的上限。
除了醫療信息之外,記者在采訪中還發現,有網民曾經在使用搜索引擎尋找裝修公司時發現,排名前幾頁的結果都不是當前市場認可度較高的企業。因此,記者也對其他與老百姓購物、居家等日常生活的關鍵詞進行了檢索。
記者輸入“裝修”,結果也不符合“每頁面不得超過30%”的要求:搜索結果共17條,最靠前的7條標注了“商業推廣”,但沒有底色與其他結果相區別;同時右邊欄有商品廣告及8條“商業推廣”,整個頁面推廣信息比例超過了一半。
以上搜索結果,截至記者發稿前仍未發生變化。這樣的搜索結果,不單單是百度一家,360、搜狗等搜索引擎也同樣存在。這表明,盡管聯合調查組是對百度作出了整改要求,但其中所涉及的問題恐怕是全行業的,需要相關搜索引擎企業引起高度重視。
**搜索引擎責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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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群眾難辨真偽
在搜索引擎中,非自然排序的搜索結果往往會左右信息傳播的有效性,影響公眾獲取信息的准確性。正如在“魏則西事件”中反映的,處於信息弱勢的普通人就因此而受到了傷害。
“大數據時代裡數據信息海量、快速產生,而搜索引擎則控制了人們獲取信息的入口。”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陳際紅表示,不能單純認為搜索引擎只是一個普通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更應將其視作重要信息基礎設施,而考慮到其公共服務的屬性,應當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對於搜索引擎而言,其社會責任就是保證用戶獲得信息的公平權利,包括公眾有權獲得非扭曲、非誤導信息的權利。”
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薛軍也認為,處於當今的風險社會,搜索引擎在提供極大信息檢索便利的同時,其對信息的覆蓋程度也遠遠超過傳統廣告,“以前在傳統廣告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在信息時代也會被數倍放大,因此搜索引擎事實上應該承擔起比廣告法所要求的還要更高的責任。”
**“九龍治水”責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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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滯後監管乏力
當前面對諸如網絡廣告管理等互聯網治理領域,還存在著“九龍治水”、條塊分割的政府監管問題。就目前而言,包括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廣電總局、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都對互聯網治理承擔部分職責,而具體到互聯網領域可能遇到具體問題時,各部門監管職責交叉,責任不夠明確,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相關法律滯後,也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搜索引擎推出的“競價排名”商業模式算不算廣告,前些年已有多名全國政協委員在兩會期間聯名建議,將搜索引擎有償推廣服務盡快納入廣告法統一監管。事實上,2015年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曾經寫入“付費搜索結果”屬於廣告,但這一辦法至今仍未正式實施,造成了監管規定上的空白地帶。
近年來搜索引擎服務中各類假醫假藥、虛假廣告、釣魚欺詐、金融詐騙等違法信息泛濫,嚴重損害了公眾權益,逐漸引起各界關注。有專家表示,搜索引擎向用戶宣傳商品或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這屬於典型的廣告行為,現行的廣告法能涵蓋這些新興廣告類型,而為平息搜索引擎、民眾對於這一問題的爭議,以便於監管,應將搜索有償推廣等新媒體廣告形式在廣告法中進行明確界定。
同時,也有聲音認為,對搜索引擎虛假違法廣告加大處罰力度,對假醫假藥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正是由於違法成本遠遠低於其收益,利益驅動之下才會出現搜索引擎的種種亂像。對於通過搜索引擎有償推廣導致的假醫假藥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除了按照廣告法加以處罰外,還必須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搜索引擎服務商承擔連帶責任,而只有從法律上設置較重的處罰,才能夠起到警示、震懾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互聯網具有技術中性,但互聯網上的商業活動具有逐利性,“法律本身也要緊追科技進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滯後於互聯網創新的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