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全国首个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 要求明码标价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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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快递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快递市场价格秩序,北京今天发布了国内首个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涵盖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适用于在北京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快递业经营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价格行为。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规则》规定,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快递业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快递业价格垄断行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

快递业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如包装箱等)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价格、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事项。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该《规则》明确,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存在的12种行为。包括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快递业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则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该《规则》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