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条例,跨境离婚难题有望破解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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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胡闲鹤

近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其中包括承认内地离婚证等规定。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互认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切合两地社会的需要,《条例》将会惠及内地香港跨境婚姻各方以及他们的子女。

《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二是承认内地离婚证,三是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这三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各个环节。

《条例》规定,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其中包括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和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事项。

跨境婚姻中的离婚困境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提供的数据,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万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

然而,内地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同样,除少数例外情况,内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在香港亦普遍不被承认和强制执行。由于两地婚姻法律在程序法、实体法上存在差异,跨境婚姻争议中容易引发“双重诉讼”。

同时具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地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冼一帆,曾分析过两地离婚诉讼中的经典案例 ML与YJ 案件。该案男方一边在香港法院积极应诉,比如申请法院禁制令,禁止女方挪用、处分房屋,另一方面开辟内地法院战场。2006年10月,男方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随后,香港法庭在双方同意下颁出暂准离婚令的同一天,女方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自此,两个离婚案件就在香港和深圳同时进行。

目前,香港每年登记结婚中约有三四成是跨境婚姻,当发生纠纷时,家庭成员需要两地奔波处理法律程序。由于跨境婚姻日趋普及,两地迫切需要就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建立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建立机制,并实施双边安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

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内地服务发展总监梁秋莎以社工身份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等调解工作,至今已有20多年。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接到的求助个案,很大一部分是纠结于在内地还是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比如,女方是内地的,如果在香港起诉离婚,需频繁往返粤港两地,请律师不仅麻烦而且价格昂贵,交通、住宿等成本也要考虑。如果在内地提起诉讼,香港又不承认法院判决结果,无法执行到位。 ”

梁秋莎表示,待条例正式生效后,那些困扰于内地或香港办理离婚手续的跨境夫妻,将不必再纠结。一些悬而未决的离婚纠纷,也有望得到彻底解决,相关案件料迎来一波结案高峰。

两地婚姻判决互认的进程加快

在2008年出台的《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判决安排》),将“家庭事宜”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后,有关两地法院离婚判决能否相互承认成为一个存疑的问题。内地法院在《判决安排》生效后,基本上都拒绝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香港《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也排除了内地法院离婚判决的适用。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在2010年的一起离婚案中,直接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承认了深圳中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建议香港立法会修改《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从而在缺乏双边安排的情况下,实现了内地离婚判决在香港的认可。

之后,广东高院曾以个案复函的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香港律政司也与内地就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判决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议,直至2017年6月香港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推动两地婚姻判决流通的进程明显加快。

2020年12月,港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而此次《条例》的通过正是落实上述《安排》的重要一步。

郑若骅表示,借着订立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机制,当事人可以就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向香港法院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减少在香港和内地同时提出离婚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需要,也可减轻离婚对双方及其子女造成的影响。

至于内地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则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条例》通过之后,香港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安排》的生效日期,《条例》也会在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