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费率调整通知,明确传达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发展信号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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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广大消费者健康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发展信号。

据了解,《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2019年全行业健康险保费收入7066亿元,其中约有1/3,即2442亿元来自医疗保险产品。这1/3的医疗保险当中呢,从期限来看,大约8成业务为一年期,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较少,难以有效满足用户长期健康保障的需求。

“过去长期医疗保险的最长期限是六年,而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对于长期医疗费用的上涨,保险公司其实很难预计、控制,这在很大程度之上抑制了我们长期医疗险市场的发展。”对于此次费率费率调整的原因,银保监会人身相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根据根据上述《通知》,此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费率调整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据了解,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为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通知》。”人身相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此次费率调整首先是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第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商业健康保险是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服务产业链条的重要整合者。消费者在选购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尽管,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通知》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鼓励产品创新。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回应社会关切,从制度上解决患病人群和老年人难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问题。

二是坚持市场化导向。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总体要求,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坚持费率调整公开透明,通过规范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说明书内容、费率调整情况公示以及费率调整信息通知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率调整行为。

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制定费率调整基本要求,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152&itemId=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