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條例草案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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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草案》為香港的公司法制度揭開新的一頁。 新華社發。

香港特區立法會12日三讀通過《公司條例草案》,為香港的公司法制度揭開新的一頁。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對該草案獲通過表示歡迎。他說,當局將在下個立法年度制訂10多條配套的附屬法例,條例將在附屬法例通過後實施。當局亦會在新法例實施前與業界合作,使企業和持股者了解和掌握新條例的要求,以便利合規。

陳家強說,重寫公司條例是艱巨而複雜的工作,是特區政府和各界多年共同努力的成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是歷史性時刻,為香港的公司法制度揭開新一頁。該草案去年1月引入特區立法會,目的是提升企業管治水準、優化規管安排、便利營商,以及讓條文現代化,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加強香港的競爭力。

《公司條例草案》的第399條引起香港各界關注。據第399條規定,審計師在準備公司審計報告時,在明知或罔顧後果的情況下,導致財務報表與會計記錄在重要方面不吻合,則屬於犯罪。

陳家強說,希望借引入第399條,提高公司財務報表的可靠度和真確性,保障投資者和與公司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進一步完善對審計師的規管制度,從而提升企業管治水準。

他再次澄清,第399條規定的刑責並非針對疏忽。審計師只是在“明知或“罔顧後果的情況下,導致兩項重要的陳述沒有進入審計報告內,才要負上刑責。這兩項重要陳述:一是財務報表與會計記錄並不一致,二是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對其審計工作必須的資料和解釋。如果審計師因“疏忽而導致報告有所遺漏,則無須負上任何刑責。

在香港,法案在提交特區立法會之前會先在憲報上刊登。法案如要獲立法會通過,必須經首讀、二讀及三讀的程序。法案如通過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便獲制定成為法例。除非法案訂明生效日期,否則有關法例經行政長官簽署並在憲報刊登後便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