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千呼万唤始出来!”有券商人士感叹道。
据了解,《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证监会在规定起草说明中指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包括: 一是业务合规风险 。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 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
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 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
三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 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 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证监会强调。
对此, 《管理规定》厘清了证券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边界,规定 证券公司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而免除。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从事业务活动,维护证券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及安全性。
而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对于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具体的展业规范,一是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二是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三是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即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四是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此外,《管理规定》还指出,规定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整改 。 整改未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