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碰瓷”成为社会上尤其是道路交通领域的一大毒瘤,“两高一部”日前专门出台司法指导意见,明确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望起到震慑效果。
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所谓“碰瓷”,《指导意见》指出,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现实中“碰瓷”的手法多样,也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指导意见》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十种情形定罪处罚的标准,比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等。
《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进行了法律定性。如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将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对界面新闻表示,“碰瓷”一直是违法犯罪问题,过去没有给与足够重视,现在因为国内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碰瓷”现象也大大增多,故需要司法机构专门下文解决。《指导意见》出台后,“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将清晰化,也便于基层执行与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界面新闻,“两高一部”出台“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现实意义非常重大,“碰瓷”在很多地方都相当普遍却无人能管,或者很难去管,骚扰了民众最基本的生活安宁,破坏了日常的生活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迫切需要加大力度整治。
界面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与“碰瓷”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交通事故领域居多,也有“碰瓷”行为人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判刑,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舰伙同6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驾驶汽车故意与被害人所驾车辆相撞制造交通事故,后以被害人酒后驾车等理由向被害人敲诈勒索财物的方式先后作案18起,其中被告人王某舰参与1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1600元。被告人王某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他六人也分别获不同刑期。
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周指使郭某某等人外出“碰瓷”,次日凌晨,郭某某等人骑一辆电动车主动撞上刁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张某周纠集同伙使用跳刀、甩棍、现场的拖把棒追打刘某波、刁某某等人,持刀刺中刘某波身体,刘某波因心脏、肝脏被锐器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刁某某身体多处刀伤,构成轻伤。该案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阮齐林分析,以前虽然“碰瓷”类违法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也不少,但主要是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较多,因为这类案件比较好查证。其他类型的“碰瓷”在处理上普遍缺乏足够经验,如果查证行为人实施“碰瓷”的次数不多,违法所得的数额不大,或者后果不严重,办案人员可能会比较犹豫,而且,由于司法标准和尺度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不愿意介入过深。
此次,“《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给了公安机关介入此类案件的信心和底气,有望打破‘碰瓷’无人能管、无人敢管的局面。”阮齐林说。
《指导意见》指出,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阮齐林表示,“碰瓷”只是一种欺诈的手段,本质上是骗人钱财或者讹人钱财,在定罪上是构成犯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是否达到诈骗罪等的追诉金额起点,如果达到,可以认为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是否多次“碰瓷”,如果次数达到三次以上,一般也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指导意见》还提醒基层执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不过,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