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南海仲裁結果存在三大連環性荒謬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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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劉斐 王建華 吳植)所謂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12日公佈,這完全是一起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挑釁,旨在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國際仲裁庭擴權、越權、濫權審理,破壞了國際法治原則,損害了國際仲裁聲譽,背離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宗旨。

該裁決結果至少存在三大連環性荒謬,它根本上就是非法的、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中國擁有確鑿的法理依據、充分的事實依據、至高的道義依據不接受、不承認。

法律程序之荒謬

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南海爭端是中菲通過雙邊、多邊協議予以確認的途徑,並且沒有為談判設定最後期限。

自1995年8月10日中菲發表了《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以來,中菲政府間一系列聯合聲明與雙邊協定均明確規定,雙方將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領土和海洋權益爭議問題。

2002年11月4日,中國政府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政府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就在2011年,菲方還與中方共同發表聲明,承諾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然而,僅僅一年多後,菲方就在事先未告知中方,更未徵得中方同意的情況下,突然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仲裁的法律程序規定。

《公約》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中第281條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況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迄今為止,中菲從未就南海仲裁相關事項進行過談判。而且,近年來,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建立“中菲海上問題定期磋商機制”的建議,但一直未獲菲方答覆。

“國家同意原則”是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基石,是國際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源所在。如果失去了仲裁前雙方合意這一本質特徵,那麼“仲裁”就不再是仲裁了。

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對這些事項,中國並未給予國家同意,即不同意相關強制仲裁條款。仲裁庭不能違反國家同意原則做出實質性裁決。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副教授黃偉表示,目前有關歷史性權利的國家實踐和國際司法實踐往往與海洋劃界密切相關,在這些實踐中,歷史性權利通常作為《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有關情況”被討論。

他說,不論菲律賓如何解釋第298條,有關非主權性歷史性權利問題都將涉及第74條和第83條的解釋和適用,從而被2006年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作出的聲明所明確排除在仲裁庭管轄權之外。

綜上可見,中菲有關南海爭端的解決並未觸發《公約》所規定仲裁的條件。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其作出的裁決是擅自擴權、越權、濫權的行為結果。

事實認定之荒謬

仲裁庭宣稱,無證據顯示歷史上中國對南海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

追溯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並持續、有效對南海諸島及附近海域實施主權管轄,從而形成歷史性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收復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曾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海諸島,並恢復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主權。

南宋趙汝適的《諸蕃志》詳細記載了唐代以後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管轄變化情況,而南宋《瓊管志》則記載了南海諸島屬於“瓊管”。明清兩代,中國政府即明確把南海諸島列入廣東省瓊州府萬州管轄。

主權管轄無共享。中國歷代政府對南海諸島的持續管轄充分證明了這是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權。

中國政府12日發表的聲明,再次闡明瞭中國在南海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其包括,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中國基於南海諸島主權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

這恰恰是枉顧了“黃岩島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是在錯誤依據基礎上做出的錯誤裁決。

根據確定菲律賓領土範圍的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美條約》等一系列國際條約,菲領土範圍從不包括中國黃岩島和南沙群島。而菲通過1935年憲法和1961年《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進一步確認了上述條約對菲領土範圍的規定。

中國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對黃岩島及附近海域的主權,包括漁業作業權利。

法律適用之荒謬

仲裁庭對中國對南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南海島礁地位、中國在南海活動的系列裁決,均明顯或暗含地影響到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域劃界,超出了《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國家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一般原則。如果不確定中國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仲裁庭就無法確定中國依據《公約》在南海可以主張的海洋權利範圍,更無從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

然而,領土主權問題並非《公約》調整的範疇。將《公約》相關條文適用於南海爭端,即是犯了法律適用與否方面的錯誤。

僅就菲律賓訴求的“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而言,黃偉表示,仲裁庭的有關推理已經造成了對中國對作為南沙群島一部分的美濟礁、仁愛礁等島礁主權主張的減損,與菲律賓關於訴求不涉及海洋地物主權歸屬問題的承諾相違背。

南沙群島包含眾多島礁,中國在歷史上將南沙群島作為一個整體主張主權和海洋權利。菲律賓在仲裁訴求中卻對南沙群島作出“切割”,否定中國對整個南沙群島的主權,篡改了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性質和範圍。

此外,仲裁庭裁決,中國在南海的活動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這一裁決的前提是,菲律賓的海域管轄範圍是明確而無爭議的,中國的活動進入了菲律賓管轄海域。但中菲並未進行海域劃界。相關裁定作出前首先要確定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

這就又一次陷入了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不屬《公約》調整範圍的怪圈。

仲裁庭裁決行為及結果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及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是不合法的、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