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财之名集资诈骗炒股“巨亏”,信达证券前营业部老总二审被判...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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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刘晨光

信达证券一营业部老总以理财之名进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迎来二审判决。

近日,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原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大额资金进行炒股,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起案件发生在9年前。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1年,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近3000万元一款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产品,一年以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

二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一种“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并以此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从而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

骗得集资款后,被告人龚某某进行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此外,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虚构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信任,诈骗钱财几十万元。

2020年9月份,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龚某某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201万元。

那么龚某某此前究竟是如何取得受害者信任的?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龚某某拿着宣传材料向投资者推介称“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收益将最少达到1~2倍,1倍收益绝对可以达到。”不过,信达证券此前的确推出了这款产品,该产品于2010年7月9日被证监会核准设立,但与龚某某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彼时,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要偿还受害者的损失。

龚某某一审判决之后不服,进行上诉,其辩护人辩护称,龚某某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赚取更大利润,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并没有肆意挥霍。

此外,龚某某辩护人称,2011年股市大跌,龚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某某等借钱,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上述辩护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二审判决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某一方面,虚构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导致资金全部亏损。”

此外,上诉人龚某某在出逃时,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由是观之,上诉人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一方面,上诉人龚某某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