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美國律所訴阿裡巴巴勝算幾何?

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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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律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對阿裡巴巴提起集體訴訟,指控阿里未披露在去年9月份上市前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簡稱:工商總局)的會面。阿裡巴巴在美國的首次公開募股(IPO)募集了創紀錄的250億美元資金。

律師們稱,這家律所打贏官司的可能性較小,並且可能是理論上的,因為阿裡巴巴在風險披露檔中已明確指出,執行美國法院對該公司判決存在障礙。Robbins Geller未回復置評請求。

工商總局於1月28日發佈了一份白皮書,指出阿裡巴巴存在允許旗下平臺銷售假貨以及收受賄賂等不當行為。《華爾街日報》(The Wall Street Journal)對此進行了報導。白皮書還表示,為了不影響阿裡巴巴去年9月份的IPO,工商總局推遲發佈了這份報告。證券法專家們認為這種形式的監管表達不同尋常。律所Pierce Atwood LLP合夥人及證券法律師斯蒂爾(Jack Steele)說,基本上承認為了不影響公司上市而推遲發佈報告,從一個監管者口中聽到這種表態非常罕見。

對於這份報告發佈的時點,律所Milberg LLP律師拉多(Andrei Rado)表示,報告涉及的事實是可疑的。

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導,工商總局隨後從網站撤掉了這份白皮書,沒有給出理由,甚至還否認這是一份白皮書。但在工商總局公佈報告的當天,阿裡巴巴的股價已經下跌逾4%,第二天在公佈了令人失望的盈利報告後,該公司股價又下跌近9%。

證券法要求對重大資訊予以披露。拉多說,檢驗投資者是否關心某事的方式之一就是,看在這件事披露後股價是否下跌,如果下跌,就表明這事對投資者有一定的重要性。

在責任判定方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阿裡巴巴的IPO團隊知道什麼以及什麼時候知道的。律師事務所Pierce Atwood LLP的合夥人兼證券律師斯蒂爾(Jack Steele)說,要想成功索賠,就要證明他們知道即將發佈一份報告。

阿裡巴巴執行副主席蔡崇信(Joe Tsai)否認知道此事,他在1月29日的一份聲明中稱:“我們第一次看到這份“白皮書的時間,是昨天當工商總局把“白皮書刊登在其網站上的時候……我們在此清楚地告訴各位,阿裡巴巴並沒有要求工商總局延遲公佈任何報告。阿裡巴巴的發言人說,除了已經發佈的公開聲明外,沒有更多情況需要說明。

一名要求匿名的接近阿裡巴巴的律師說,與工商總局的討論是否應該作為風險因素明確提及是可以商榷的,但他指出,在風險因素的界定方面,律師和高管有很大的裁量餘地。

斯蒂爾指出,阿裡巴巴IPO之前進行的風險披露非常全面,工商總局後來在白皮書中提出的擔憂也有提及,包括賄賂行為,風險披露甚至表示阿裡巴巴曾被美國貿易代表指稱為臭名昭著的冒牌貨市場。斯蒂爾稱,考慮到阿裡巴巴在這一方面的坦白態度,他不認為阿裡巴巴曾經因為擔心可能損害到股價而隱瞞與工商總局的談話。

Milberg的拉多指出,證明阿裡巴巴曾有所隱瞞並非易事。他稱,雖然取證程式可以讓他們接觸到相關檔,但這類案件的取證並不容易,必須針對事件提出具體的申訴理由。

而且即便他們能夠證實他們的指控,阿裡巴巴的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簡稱VIE,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經討論過)也是發起集體訴訟的又一個障礙。正如IPO前的風險披露提到的:投資者在保護自己的利益時可能會遇到困難,而且由於阿裡巴巴在開曼群島註冊,所有的業務實質上均在中國開展,多數董事以及所有高管都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投資者通過美國聯邦法院來保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可能有限。

必百瑞律師事務所(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中國業務主管蘇唐明(Tom Shoesmith)稱,這些風險不是在開玩笑。雖然多數證券類集體訴訟最終會以和解收場,但如果針對阿裡巴巴這類公司的訴訟最終由法庭裁決,訴訟當事人也將面臨巨大的障礙,因為在採用VIE結構的公司中,資產掌握在中國經營的公司手中,而外國法庭的裁決無法在中國強制執行。他得出的結論是:你可能會贏了官司,但是除非你能在美國找到可以執行裁決的資產,否則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在美國,證券類的集體訴訟本身已經面臨巨大障礙,很難上升到給一家公司帶來麻煩的程度。障礙之一是找到足夠多的投資者簽名。許多初步行動——就像Robbins Geller 1月30日發起的行動——只有一名在冊投資者作為原告。

另外一個障礙是法官必須先確認一個案件為集體訴訟,而這需要原告證明有足夠多的受害者並且他們具有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