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七问日本政府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排放入海

text

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造成了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就核污染水处置方案,日本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日本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单方面选择对自身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把最大的环境健康安全风险留给世界,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这种“贪小利失大义”的行为罔顾国际责任,极其自私自利。

上世纪50年代,因工业废水排海造成水生食物污染,日本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水俣病”惨剧,上万民众染病,终生被病痛折磨。水俣病殷鉴不远,日本却擅自单方面决定将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恐将重演历史悲剧。日本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各国人民的健康安全置之不理,蓄意制造核污染,这与国际核恐怖主义何异?

在事实面前,日本自证核污染水“无毒无害”的言论格外苍白。一方面,多项科学研究的结果已经表明,日本采用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的核污染水,能否达到排放标准还需验证;另一方面,福岛核事故直接责任方东京电力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方面屡有不良记录,迄今已有多次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据公开报道,东电公司2007年承认,自1977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199次例行检查中篡改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该公司也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种种劣迹面前,在缺乏国际机构等第三方实质参与、评估和监管的情况下,日本公布的数据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

日本政府和媒体散布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与各国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水无异的谬论。事实上,二者完全是两码事,在来源、放射性核素种类、处理难度上存在本质区别。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处理难度大。相比之下,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地面排水等,含有少量裂变核素,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妄图混淆视听、蒙混过关,是行不通的。

日本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亚太地区和全球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各国人民生命健康,理应征求各利益攸关方,特别是日本周边国家意见并经过充分协商,也应该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框架内进行评估和讨论。日本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了自身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把环境健康安全风险扩散到全球。这种行为不透明,不科学,不合法,不负责任,也不道德。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等,日本还须承担通知并充分协商、环评监测、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保障信息透明等国际义务。日本单方面决定核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即便得到了美国“许可”,不等于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更不等于可以推卸国际责任。

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和各国人民生命健康,不是日本的“私事”,而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的事件。不应由日方单方面作出决定,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而应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国际社会尤其是日本周边国家广泛充分参与,在相关国际组织框架内进行科学评估。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正推进成立包括中韩等利益攸关方在内的技术工作组。日本应自觉接受国际社会实质参与、核查和监督,让核污染水处置问题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