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浩、左元峰)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草案還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針對現行廣告法廣告準則內容不夠完備等問題,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並新增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準則。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