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四方協定簽署 互通駛入快車道

第一財經

text

(程亮亮)備受市場關注的滬港通終於來臨。

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登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上證所正式簽署《四方協議》,這標誌著市場期待已久的滬港通開始全面駛入快車道。

協定顯示,在4月10日中國證監會跟香港證監會的《聯合公告》基礎上進行了更為細節的明確,由上證所跟聯交所的子公司負責訂單通路,ST股與有B股的滬股不納入投資標的,上證所跟聯交所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

儘管《四方協議》的簽署被業內人士解讀為滬港通正式全面駛入快車道,但是從記者獲悉的內容來看,依舊有著更多的細節需要多方機構進一步溝通明確。

《四方協定》加速滬港通推出進程

“儘管之前各種各樣的測試都在表明相關機構方在努力推進滬港通的推出進程,但是《四方協定》無疑是滬港通推出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上海一家金融機構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此表示。

《四方協定》系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於2014年4月10日發佈的《聯合公告》提出的原則制定。《聯合公告》明確,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原則批准四方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載列了預期實行滬港通專案時將需遵循的原則。而昨日簽署的《四方協議》也正式明確了四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涵蓋了滬港通的主要基本業務細節。

上證所理事長桂敏傑表示:“各方經過了長期研究和反復磋商簽署《四方協定》,為滬港通業務合作構建了完整的協議框架,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標誌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

中登公司董事長周明表示:“協議的簽署,表明滬港通項目已全面駛入快車道,為項目最後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滬港通也是中國結算在國際化發展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登公司已啟動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的籌備工作,該子公司將主要服務滬港通業務,確保滬港通業務安全高效運轉。

簽署協定的四方同時強調,《四方協議》的實施應滿足其中各項安排的規則依據到位,業務運行的有關檔簽署生效等條件。滬港通業務的啟動,除規則到位外,還要考慮技術系統到位、投資者準備到位等因素。

明確子公司成訂單通路

隨著此次《四方協議》的正式簽署,滬港通的具體操作細節也被披露出來。在訂單通路的安排方面,將由上證所和聯交所雙方的子公司來進行。

《四方協定》顯示,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上證所及上證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下稱“上證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下稱“聯交所子公司)將成立,即上證所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上證所子公司接收來自上證所會員的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聯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聯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港股交易通。

實際上,早在今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聯合公告》中就表示通過子公司實施訂單操作,只是在昨日簽署的協議中將這一細節更為明確。根據昨日簽署的協定,雙方的子公司都應該遵守對方所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經營許可,成為各自的特殊交易所參與者。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的協議中稱“聯交所應儘快在上海註冊成立一家獨資公司接收來自聯交所參與者的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似乎聯交所子公司目前為止尚未設立。協議表示,聯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聯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並按本協定所擬議的內容在內地和香港運營。

ST股及有B****股標的暫不納入

對於滬港通的投資標的,此次四方簽署的協議也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上證所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及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都暫時不納入。

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範圍是上證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證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範圍是聯交所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聯交所、上證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的範圍進行調整。

協議表示,上證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證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除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證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證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證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於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暫不納入。

另外,對於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後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股票,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上證所和聯交所還表示可商議並經雙方同意及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範圍。

對於交易貨幣協定則強調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上證所跟聯交所還強調各自子公司、會員不得在雙方以外的場所就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者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禁止暗盤交易。

更多細節待確定

但是《四方協定》的內容來看,依舊有著更多的細節需要多方機構進一步溝通明確。

根據目前上證所和聯交所為實行滬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雙方尚需要對其各自的規則和程式作出調整。上證所和聯交所表示將各自就該等調整互相協商,並在遵守適用法律和獲得必要批准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規則和程式中修訂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條款,以便落實、促使和支援滬港交易通的成立、實施和順利有序地運作。

與此同時,上證所、聯交所、上證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子公司還將進一步商定並簽署滬港交易通協定,其中包括滬港交易通各項具體事宜的運行安排。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進一步商定並簽署滬港結算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結算通清算交收、登記存管等服務安排。

另外,根據協定上證所、聯交所中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

及其他衍生產品;發行商擬以上證所、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產品(含牛熊證)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證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證所與聯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產品上市,但雙方已上市的上述產品不受此限。

若一方經對方書面同意後自行開發並上市前述衍生產品或者安排發行商開發的前述衍生產品上市的,在沒有其他利潤分成約定的前提下,將由雙方平均分享各自從該衍生產品獲得的收益。(一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