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決定不起訴政務司長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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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 圖片來源:網絡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8日批示,經預審裁定,認為沒有充分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觸犯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決定不予起訴,案件不得上訴。

2010年,澳門爆出“10幅墓地案,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捲入其中。澳門律師歐寶蓮向檢察院舉報,指2001年12月,當時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在即將被撤銷的10多日前,匆忙制定了內部規章《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執委會主席更迅速批准以每幅3.8萬澳門元,批出舊西洋墳場10個永久墓地,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顧問的家人即是獲批人之一。

檢察院司法官於2012年12月5日作出批示,認為有跡象顯示陳麗敏曾參與實施該案所針對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命令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經過偵查,檢察院於2013年1月25日批示,認為暫無充分跡象顯示有人作出瀆職之行為,命令將偵查卷宗歸檔。此後“墓地門舉報人歐寶蓮獲終審法院批准成為該案的輔助人(具有作為檢察院協助人之地位),並於今年3月18日提出預審申請。

終審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宣告展開預審。在預審辯論中,輔助人認為案件中嫌疑人陳麗敏觸犯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法院應作出起訴批示。檢察院表示,基於在偵查及預審過程中得到的事實跡象及法律資料並不足以支持將嫌疑人提交審判,本案中並無充分跡象顯示嫌犯實施了輔助人所指控的犯罪,因此不應對嫌犯作出刑事起訴,應維持檢察院的歸檔決定。嫌疑人辯護律師亦認為應作出不起訴批示。

法庭隨後對輔助人提出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最終法庭認為沒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觸犯了輔助人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89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批示。根據法律規定,由於此案之預審直接由終審法院負責,因此預審法官預審終結後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審決定,不得對其提出上訴。

而在“10幅墓地案偵查過程中,拖延遞交相關資料等原始文件、妨礙檢察院調查程序的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等四人涉嫌觸犯瀆職罪,已被刑事起訴法庭正式起訴,案件已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