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該擁有自拍照的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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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為火影忍者(Naruto)的一隻印尼獼猴用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放置的相機拍攝的自拍照。

【摘要】綽號為火影忍者(Naruto)的一隻印尼猴子對著鏡頭大笑,露出門牙,留下了一張獨特的自拍照。近日,美國一位聯邦法官稱,因大笑自拍在網上走紅的這隻猴子不擁有照片的版權。

據《紐約時報》中文網報道,善待動物組織(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在三藩市的美國地方法院為這只黑冠獼猴爭取照片所有權。

1月6日,威廉·H·奧裡克法官(William H. Orrick)在一份初步意見書上對他們的主張表示反對。他寫道:“雖然國會和總統可以把法律保護的範圍擴展到不同人群甚至動物身上,但是在版權方面他們沒有這樣做過。”

照片是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2011年在印尼蘇拉威島的Tangkoko保護區(Tangkoko Reserve)拍攝的。他把相機放在三腳架上,設為自動對焦,置於一群獼猴中間,等待它們產生好奇心。

拍出的照片包括這只猴子迷人的笑臉。善待動物組織認出他是一隻6歲大的公猴,綽號火影忍者(Naruto)。他對著鏡頭大笑,露出門牙。

斯萊特出了一本名為《野生動物的個性》(Wildlife Personalities)的書,收錄了這些照片。這些照片在網上廣為流傳,維基百科(Wikipedia)也未經授權用了照片。斯萊特要求這家由眾人編輯的網站撤掉這張照片,該網站以與善待動物組織相似的理由拒絕了他:照片不是斯萊特拍的,所以不歸他所有。

去年9月,善待動物組織起訴斯萊特以及他的公司及其出版商Blurb,要求法官允許該組織代表“火影忍者”將照片的收益用於保護印尼保護區的嚴重瀕危物種黑冠獼猴。

這位攝影師的律師們請求法官撤回起訴,理由是猴子沒有法律地位。

“一隻猴子、一個動物權利保護組織和一位靈長類動物學家走進聯邦法院,起訴這只猴子所謂的版權遭到侵犯。這聽起來像是一則笑話的開頭,沒想到還真發生了。”

1月6日,奧裡克法官在法庭上解釋說,他無權將這樣的權利賦予動物。據Ars Technica網站稱,奧裡克法官說:“這是國會和總統的事。如果他們認為動物應該擁有版權,那麼我覺得按照憲法,他們有權這樣做。”

去年7月,另一次重新闡釋其他靈長類動物權利的法律行動也沒有贏得法官的支持。非人類權利計劃(Nonhuman Rights Project)在曼哈頓的州最高法院要求釋放一所大學拘禁的兩只用作研究的類人猿,稱它們是“法人”,具有很高的智商和自我意識,應該被送往保護區。那位法官認真對待這一案件,但是最終判定,依照法律,海克力斯(Hercules)和利奧(Leo)是財產,不是人。

儘管本周善待動物組織遇到了挫折,但是該組織認為自己的非正統法律訴訟是擴大動物權利的重要一步。

善待動物組織的律師傑夫·克爾(Jeff Kerr)在聲明中說:“我們將繼續為火影忍者和他的同伴爭取權利。”他還說,“就像我的法律導師過去常說的,‘從歷史角度看,社會事業方面的案子,總是敗訴、敗訴、敗訴,堅持到最後就是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