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羅沙)最高檢日前印發規定,提出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等六類案件進行釋法說理。
這份《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提出的六類案件包括: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
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的案件;
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群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群眾學法守法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
具有預防職務犯罪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促進單位、部門健全制度、改進管理和國家工作人員自我警醒、廉潔自律的案件等。
規定指出,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
規定明確了檢察官以案釋法的方式,其中向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規定了書面、口頭兩種方式。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通過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多種方式靈活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檢察官應當向訴訟參與人開展以案釋法的三種情形,即法律文書說理、應訴訟參與人請求釋法說理和特定情況下的主動釋法說理,檢察官對其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規定情形,應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