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矿监局)网站公布对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通报称,从3月25日到4月10日的半月内,山西、贵州和新疆接连发生3起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特别是两日内,贵州、新疆各发生一起瓦斯、水害事故。截至目前,共造成12人死亡、21人被困,影响恶劣、教训惨痛。国家矿监局要求追查根源,严肃问责。
3月25日,山西省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石港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4月9日,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东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4月10日,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人被困,透水量约4.3万立方米。
国家矿监局指出,当前,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冲动强烈。各地要以开展大排查为抓手,严格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着力解决根本性、系统性和突出性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改,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控,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在此次通报中,国家矿监局对瓦斯和水海防治提出具体要求。
在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钻探或者物探措施查明地质构造情况,在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距不少于10米的超前钻孔。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严格执行区域验证操作程序、标准和次数、超前距离,严禁超验证范围进行采掘作业;连续两次区域验证超标,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等情形的,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三是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
在水害防治方面:一是加强系统研判分析,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周边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及时填塞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监督煤矿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严禁盲目冒险作业;井下发现透水征兆后应当立即停产撤人。二是加大水灾治理力度,利用多种手段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实现老空区零透水、底板承压水零突水。三是严禁暴雨洪水期间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格落实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煤矿停产撤人措施,防止洪水倒灌引发淹井亡人事故或双回路停电导致人员被困井下。
国家矿监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切实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奖惩,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坚决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尽责。二是强化煤矿上级企业依法办矿责任落实,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三是督促企业超前研判风险,提高安全例会的针对性和实效。
目前,国务院安委会将对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提级组织调查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新疆、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程序对相关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