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訴人胡平(前中)在法庭上。圖/新華社
4月9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對原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胡平醉酒後持槍殺害孕婦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胡平上訴,維持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胡平攜帶配備的“六四式手槍協助湖南省新化縣兩名民警到平南縣大鵬鎮調查案件。當日19時許,三人結束工作後到大鵬鎮“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間胡平違規飲酒。21時許,胡平酒後乘車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要求下車並在街道上吵鬧滋事。22時許,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隨身佩帶的“六四式手槍開了一槍,隨後進入被害人蔡世勇、吳英(孕婦)夫婦經營的“老牌螺螄粉店內,詢問是否有奶茶賣。聽說沒有後,胡平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朝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朝蔡世勇開槍,擊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輕傷。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吳英打電話喊人來幫忙之際,胡平又朝吳英連開兩槍,擊中吳英的頭部、手部及胸部,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飲酒,酒後滋事,向無辜群眾開槍,致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後果嚴重,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