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23亿 中核集团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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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王晓霞 摄

中新网呼和浩特5月8日电 (记者 张林虎)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核工业集团208大队原大队长被告人刘正林(副厅级)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无期。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核工业集团208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将新疆托里县世峰公司、图古日格金矿改制、河北省后沟牧场多金属矿共计三个项目中,本应归属于208大队的1.22亿元利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武川金石公司非法占有;利用虚假合同套取本单位地质勘探经费121万余元,通过用该款抵消天龙公司对208大队债务的手段,实现对其所控制的天龙公司变相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正林先后将208大队公款共计1.23亿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图为庭审现场。 王晓霞 摄

同时,被告人刘正林在担任208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正林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作为208大队大队长,刘正林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3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正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