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左)接受媒体采访。 向一鹏 摄
中新网长沙5月16日电 题: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全面开展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作者 向一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赋予了村(居)民民主管理、决策及选举权利,是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指出,多年来村规民约因群众参与度不高、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全面开展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通过对湖南广大农村和社区进行走访,傅莉娟发现,村规民约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群众参与度不高,存在着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部分村规民约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一些村(社区)甚至会邀请驻村干部、法律顾问等来代为起草,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傅莉娟说,有些村(社区)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法律知识欠缺,未充分听取和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没有考虑本地风土人情和地域特色,无法把握好国家法律法规与乡村风俗之间的关系,存在制定文本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比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在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时,对嫁到外地未迁户口的本地妇女不予分配,剥夺了其财产权益;还有的在整治村(居)民大操大办婚礼葬礼中设定一定金额的罚款等,也是不可取的。傅莉娟认为,因未能获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很多村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挂在墙上”的文字,难以落地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村规民约需报送乡镇和街道审核,但由于没有明确并细化审核机制,直接导致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环节的缺失和执行权威下降。今年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在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过程中,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这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
傅莉娟建议,要严格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在制(修)定村规民约时必须要通过村(居)民会议的形式,让全体村(居)民意识到其严肃性,使当地群众真正实现参与村(居)事务的管理;要对村规民约制(修)定主体、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体检”,明确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将村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处理村(居)内部事务中的影响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