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推進“環境法治”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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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貴陽7月12日電題:中國推進“環境法治”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新華社記者李黔渝

胡星

閆起磊

正在此間召開的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4年年會上,與會專家認為,面對一些地方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形勢,貴州省在全國率先建立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體系,為生態構築了強力的“保護網”。

近年來先後發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連海岸油污染事故、福建汀江污染事件、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等環境事件,因缺乏法律依據,至今未被追究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失賠償。

環保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至今的幾年裏,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近80億元。而在事故發生後,當事企業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萬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並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企業受到的處罰至今備受爭議。

司法界專家認為,污染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普遍現象,在中國目前環境污染事件持續高發、環境污染糾紛不斷凸顯的情況下,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眾環境權益需通過司法手段執法、推進“環境法治”才能徹底扭轉局面。

今年,新修訂的環保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至此,這部“環境保護的根本大法”完成25年來的首次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為維護公眾環境權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近年來,公民環境權益在中國立法和政府工作中已逐步體現。2007年以來,中國已有16個省(市、區)設立了134個環保法庭、環保審判庭或環保合議庭等審判機構引導公眾通過合理訴求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正在穩步推進。

作為實現司法保護環境的有效途徑之一,由法院支持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推動“環境法治”邁出的重要一步。貴州清鎮市法院生態保護法庭作為全國成立的首個“環保法庭”,已受理並審結了以檢察院、行政機關、環保組織、公民個人為原告的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逐漸探索出環境公益訴訟案的模式和方法。

“為什么目前只要一建設PX化工廠及垃圾焚燒場就遭到民眾的強烈抵制和反對,是因為政府忽略了信息公開與公眾決策參與權。”貴州清鎮市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庭長羅光黔認為,“環保法庭”通過司法手段為維護公眾參與權益提供司法平臺。

業內人士認為,在目前階段,公民環境權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內容:第一,環境知情權,即每個公民對行政機關所持有的環境信息擁有適當的獲得利用權;第二,環境決策參與權,即保證給予每個公民參加環境決策的機會;第三,環境救濟權,即公民環境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讓每個人都能夠有效地使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獲取補償。

“從整體來看,目前的環境執法依然比較軟弱,企業違法成本低,很難追究其公益責任,公眾環境維權路仍非常艱難。”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社坤說,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享有權利的基本保障至今沒有在環保法律中明確體現。

環保部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中國的環境信訪量達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14件,相比之下,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百分之一。

中豪律師集團律師何先武認為,新修訂後的環保法將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承認公民的環境權,擴展環境損害、社會團體及直接利害關係人行駛起訴權的案件範圍,有利於發展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

中國政府正在努力讓違法企業付出法律代價,以司法手段維護保護環境、公眾環境權益。專家認為,從實施的角度,仍需加大通過刑事法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支持環境行政訴訟,促使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推動司法保護環境進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