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如何反腐?

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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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打老虎下拍蒼蠅的反腐之風,也“刮進了全國近57萬個社會組織。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相關意見,對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並非只有手握公權力的政府官員才可能出現腐敗。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同樣可能濫用各種有形或無形資源,滋生讓自己“節操碎一地的亂象。

近幾年,與社會組織相關的負面資訊不斷進入公眾視野。例如,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被曝光“贊助200萬元即可換得‘常務理事’頭銜;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被曝光涉嫌“善款放貸等問題;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也由於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招致公眾質疑其是否“私設小金庫,甚至“洗錢……

把脈這些問題,實際都是在管人、用錢、做事上出現了“跑冒滴漏,造成的損失不止於錢財,還有人們對社會組織的信任。一旦有人爆料或者媒體曝光,不管最後真相如何,公眾對於社會組織的懷疑、謾駡似乎成了“條件反射。由此看來,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對於社會組織而言至關重要。

此次《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可謂直擊“病灶。全文僅兩千多字,但每一句意見都頗具針對性。

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對於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意見提出,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不得設立“小金庫。對於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意見提出,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於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餘不得分配。

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在規範社會組織商業行為方面,意見更是有“乾貨: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資訊、行業資料、捐贈人和受贈人資訊等不當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說到這裡,有必要提一提審計署今年6月發佈的審計工作報告,因為報告的內容揭開了一些社會組織依託行政資源不當牟利的“遮羞布——中華醫學會在2012年至2013年召開的160個學術會議中,用廣告展位、醫生通訊錄和註冊資訊等作為回報,以20萬元至100萬元價格公開標注不同等級的贊助商資格,收取醫藥企業贊助8.2億元;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2013年在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託進行綠色建築標識評價過程中,未經批准違規收取參評單位評審費1418.55萬元。

不少行業商會、慈善組織、檢測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有的則直接“脫胎於行政管理部門。背靠“行政資源這棵大樹,一些社會組織雖名為“社會,實際仍帶著“官味,常常依恃主管部門的權力,以“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架勢,強行開展各種有償服務、有償活動、有償評比等。這些社會組織獲取的不當經濟利益中,主管部門往往也會分得一杯羹。對於這種“半官場的利益輸送鏈,人們詬病已久。

不過,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在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業內專家表示,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意義不僅在於減少了登記中的繁冗環節,降低“門檻,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和更加充分的競爭,更重要的是可以從源頭上切斷了社會組織與政府主管單位之間的“臍帶,防止兩者捆綁過緊導致的腐敗問題。

有句話說得好,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有效的員警。資訊的公開透明,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遏制“暗箱操作,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從現實情況看,儘管主管部門對社會組織的資訊公開早有這樣那樣的規定,時不時地強調、重申資訊公開的重要性,社會組織資訊公開工作的公眾滿意度依然不高。以慈善領域為例,中民慈善捐助資訊中心發佈的《2014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度報告》顯示,受訪者對我國慈善組織資訊披露工作的滿意度為28%,連三成都不到。

圍繞資訊公開,此次意見對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提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資訊公開辦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資訊平臺,為社會組織發佈資訊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公開透明做得不好的組織,不是能力問題,而是意識問題。

套用這句話,社會組織的反腐倡廉成效如何,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和法律法規不可或缺,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同樣重要。作為黨和政府連絡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組織應把公信力視作生存發展之根本。

正如意見提出的,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社會組織要把廉潔自律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