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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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孫楊在比賽前熱身。當日,在2012全國游泳錦標賽暨全運會選拔賽男子1500米自由泳決賽中,孫楊以14分50秒30的成績奪冠。新華社記者徐子鑒攝。

  日前,關於奧運冠軍孫楊希望建立“楊之隊的消息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而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態說,根據總局的相關規定,游泳中心不會同意孫楊建立單獨的經紀團隊,但會給他安排一個綜合性的保障團隊,包括學習、訓練、後勤、科學醫療和管理等。此外,又有傳聞說孫楊已經通過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與經紀公司簽約。一時間,事情顯得撲朔迷離。

  孫楊的商業開發權究竟誰說了算?他自己能否當家作主,還是只能任人擺布?讓我們撥開迷霧,看看在法律和政策層面上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2011年8月,孫楊在微博上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某飲料品牌的代言人表示不滿。在一次簽約活動中,孫楊和世界冠軍隊友趙菁及唐奕共同參加,成為某飲料外包裝上的人像之一;該照片為孫楊在同年7月底結束的上海游泳世錦賽奪冠後所拍攝,孫楊表示,自己事先未被告知該簽約活動的具體內容。

  而尚修堂當時表示,國家游泳隊意識到明星運動員商業開發管理的重要性,並且有明確規定,即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隊,不允許個人單獨簽約。

  尚修堂所指,應該是《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文件編號為體計財產字(1996)505號。這份文件明確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

  當年姚明因肖像權問題與可口可樂公司打官司的時候,核心就是這個“505號文件。當時法律專家就指出,這一文件的內容與《民法通則》的精神相悖。此後,可口可樂公司與姚明達成和解,停止“侵權;這樣的結果從側面印證了專家的判斷,並推動了國家體育總局對相關領域政策規範的修改。

  如今,在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上,能夠找到一份2006年出臺的名為《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體政字〔2006〕7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這份不太起眼的文件實際上是“505號文件的升級版,它的公佈實施之日即是“505號文件廢止之時。

  在這份“通知中,已沒有“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這樣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運動員商業活動中價值的核心是無形資產,包括運動員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隨著我國體育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體育投資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但在我國現階段,發展競技體育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國家投入仍然是競技體育發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對多數運動項目而言,運動員無形資產的形成,是國家、集體大力投入、培養和保障的結果,同時也離不開運動員個人的努力。國家隊的主要任務是完成訓練和比賽任務,為國爭光,運動隊和運動員的一切行為都應圍繞這一核心任務進行。商業開發活動應當服務於項目發展和運動隊建設,有利於運動隊的教育和管理,不得衝擊隊伍的正常訓練秩序,影響隊伍的穩定和發展。要保障國家隊訓練競賽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

  最後這句“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雖然只有一句話,卻相當關鍵,它間接地表明,運動員還是有一定“話語權的。

  “通知接著說,“各單位應當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與進入國家隊的運動員簽署相關合同。

  在這份“通知後有一個附件:國家隊運動員商業開發合同(參考文本)。在這份示範性的合同中,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是甲方,運動員是乙方。其中的第三條第三款給了運動員兩個選擇。選擇一: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以國家隊運動員身份的商業開發權歸甲方所有。選擇二: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以國家隊運動員身份和以個人身份的商業開發權歸甲方所有。此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義(包括以本人名義)、任何方式,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商業開發合同、參與任何商業宣傳或推廣活動。

  總局的這份《通知》和合同範本內容相當翔實,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網上瀏覽。總而言之,關於國家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益問題應當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國家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不再“天然歸屬於國家。

  暫且不論上述合同條款是否合理,有沒有“賣身契的味道,至少它是需要雙方協商簽訂、有一定有效期且可以就續約進行協商的。只不過在協商的過程中,絕大部分項目中心掌握著是否讓你進國家隊的“生殺大權,而運動員相對弱勢。

  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自己說了究竟算不算?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與國家隊之間究竟有沒有這樣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沒有簽,游泳中心就無權說孫楊的商業開發權屬於自己,反之,孫楊要受到合同的約束。

  即使有這樣的合同存在,去年發生的孫楊“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總局的合同範本中有明確保護運動員的條款,例如:乙方有權知悉與自己有關的商業開發協議內容,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商業開發中,由於甲方原因給乙方形象、名譽、榮譽等造成損害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據此可知,如果真的發生瞞著運動員替他簽約的事情,按照合同範本,那“甲方就已然違約。

  如果說,姚明是對自身商業和法律權益覺醒的第一代中國運動員,孫楊則是第二代。當然,姚明比孫楊“強大得多。首先,項目的市場價值不一樣。其次,姚明去了NBA之後,天高任鳥飛;孫楊在國內,要想代表國家隊比賽就不能輕易和游泳中心翻臉。

  然而,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事情總會朝著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發展,運動員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會逐漸增強。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誰說了算?最終還是法律說了算。